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NINGBO OCEAN SHIPPING CO., LTD.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北岸财富中心 2 幢)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杭州市五星路 201 号)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本次发行股份130,863,334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比例的10.00%,
本次发行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涉及老股转让。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22 年 11 月 7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1,308,633,334 股
一、公司控股股东宁波舟山港及其全资子公司舟山港务承诺:
“1、自宁波远洋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
企业不会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
宁波远洋股份,也不由宁波远洋回购本企业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宁波远洋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宁波远洋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股票发行价(如果宁波远洋上市后存在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则该股票发行
价应根据有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
(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
发行上市的股票发行价,本企业在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宁波远洋
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3、本企业持有的宁波远洋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不
包括本企业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票),减
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股票发行价。
4、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宁波远洋,因此给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宁波远洋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宁波远洋或者其他投资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 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 5、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的承诺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如
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承诺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
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
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企业同
意对本公司所持宁波远洋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7、本承诺函自本企业签署后生效,一经正式签署,即对本企业构
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承诺。”
二、其他股东富浙资本、机场集团、杭钢集团承诺:
“1、自本承诺人取得所持股份之日起 36 个月内,及自发行人股票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本承诺人持有的该等股份;
2、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承诺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
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
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
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本承诺函自本承诺人签署后生效,一经正式签署,即对本承诺
人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承诺。在本承诺人持股期间,
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
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承诺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保荐人(主承销商)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22 年 10 月 31 日
声明及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一)股份锁定承诺函
1、发行人直接控股股东宁波舟山港及其全资子公司舟山港务承诺:
“1、自宁波远洋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会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宁波远洋股份,也不由宁波远洋回购本企业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宁波远洋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宁波远洋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股票发行价(如果宁波远洋上市后存在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则该股票发行价应根据有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股票发行价,本企业在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宁波远洋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3、本企业持有的宁波远洋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不包括本企业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股票发行价。
4、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宁波远洋,因此给宁波远洋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宁波远洋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承诺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企业同意对本公司所持宁波远洋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7、本承诺函自本企业签署后生效,一经正式签署,即对本企业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承诺。”
2、发行人股东富浙资本、机场集团、杭钢集团承诺:
“1、自本承诺人取得所持股份之日起 36 个月内,及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承诺人持有的该等股份。
2、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承诺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本承诺函自本承诺人签署后生效,一经正式签署,即对本承诺人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承诺。在本承诺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承诺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二)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发行人直接控股股东宁波舟山港、股东舟山港务承诺:
“1、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宁波远洋股票。
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本企业减持宁波远洋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减持前提:不对发行人的控制权产生影响,不存在违反本企业在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公开承诺的情况。若发行人或者本企业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