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1021 股票简称:春秋航空 公告编号:2022-022
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春秋航空”)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更好地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公司拟按照现行的《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条款对照如下:
序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号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1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即《公司法》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即《公司法》中
中的副经理,下同)、总飞行师、总工 的副经理,下同)、总飞行师、总工程师、
程师、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首席财务官、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2 ——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3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合并;
4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股权激励;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股份的;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益所必需。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 式进行。
5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
月时间限制。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任。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
7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途事项; 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工持股计划;
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公司股份的事项;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定的其他事项。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为,须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四)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对象提供的担保;
8 联方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方提供的担保;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
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总资产 30%的担保;
5000 万元以上; (七)根据中国法律法规以及《章程》
(七)根据中国法律法规以及《章 的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对外担
程》的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保事项。
对外担保事项。 前款第(六)项担保,应以股东大会
前款第(五)项担保,应以股东大 特别决议通过。
会特别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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