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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020 沪市 华钰矿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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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020:华钰矿业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6-03-15

    股票简称:华钰矿业                        股票代码:601020
      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格桑路华钰大厦)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3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华钰”、“本公司”或“发行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的说明
(一)上市股份流通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1、控股股东道衡投资的相关承诺
    “自发行人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也不会由发行人收购本公司持有的上述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在延长锁定期内,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持有的股份。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
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违规操作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本公司未将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发行人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
    2、福金兴、华迪宏翔、华迪天宇和西部有限的承诺
    “自发行人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也不会由发行人收购本公司持有的上述股份。
    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违规操作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本公司未将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
(二)上市锁定期满后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声明和承诺
    1、道衡投资的承诺
    “(1)减持前提
    本公司如确因自身经济需求,可以在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视自身实际经营情况进行股份减持。
    (2)减持方式
    本公司将根据需要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
    (3)减持数量及减持价格
    如本公司拟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则在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合计转让发行人股票的数量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数量的50%,并且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的下限相应调整。
    (4)减持程序
    如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提前将减持意向及拟减持数量等信息通知发行人,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股份。
    (5)约束措施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违规操作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本公司未将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本公司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
    2、福金兴的承诺
    “(1)减持前提
    本公司如确因自身经济需求,可以在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在不违反本公司关于本次发行上市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可视自身实际经营情况进行股份减持。
    (2)减持方式
    本公司将根据需要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
    (3)减持数量及减持价格
    如本公司拟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则在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1年内合计转让发行人股票的数量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数量的50%、在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合计转让发行人股票的数量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数量的100%,并且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
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的下限相应调整。
    (4)减持程序
    如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提前将减持意向及拟减持数量等信息通知发行人,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股份。
    (5)约束措施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违规操作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本公司未将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本公司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
    3、华迪宏翔的承诺
    “(1)减持前提
    本公司如确因自身经济需求,可以在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在不违反本公司关于本次发行上市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可视自身实际经营情况进行股份减持。
    (2)减持方式
    本公司将根据需要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
    (3)减持数量及减持价格
    如本公司拟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则在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1年内合计转让发行人股票的数量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数量的50%、在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合计转让发行人股票的数量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数量的100%,并且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
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的下限相应调整。
    (4)减持程序
    如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提前将减持意向及拟减持数量等信息通知发行人,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股份。
    (5)约束措施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违规操作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本公司未将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本公司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
(三)稳定股价的承诺
    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道衡投资、福金兴、公司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承诺如下:
    如果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时,公司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应当符合上市条件。股价稳定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1、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
    公司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且在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业绩发布、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的情形下,按照下述规定启动并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
    2、稳定股价可能采取的具体措施和程序
    (1)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满足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司制定或要求道衡投资、福金兴、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方案,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并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公司、道衡投资、福金兴、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可采取的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A.公司回购已公开发行的股票;
    B.道衡投资、福金兴增持股票;
    C.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D.法律、行政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2)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条件
    A.公司回购已公开发行股票的实施条件:
    公司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价稳定方案,自该方案公告之日起120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回购,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
    B.道衡投资、福金兴增持股票的实施条件:
    道衡投资、福金兴各自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价稳定方案,自该方案公告之日起120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该两公司分别增持的数量根据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比例(51:30)进行分配),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本次为稳定股价所增持的股份。
    C.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的实施条件: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120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额不低于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上一年度从公司、控股股东处领取的税后收入的20%,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本次为稳定股价所增持的股份。
    (3)股价稳定措施终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120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股价稳定措施履行完毕,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A.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B.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4)股价稳定措施的再度触发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120个自然日内,若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未能实现,则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股价稳定方案自第121日起自动重新生效,公司、道衡投资、福金兴、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继续按照前述承诺继续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或董事会需另行提出并实施新的股价稳定方案,直至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出现。
    3、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1)若道衡投资、福金兴未依照股价稳定方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120个自然日届满后,公司有权暂扣道衡投资、福金兴的现金分红款项,直至道衡投资、福金兴履行股价稳定义务;
    (2)若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依照股价稳定方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120个自然日届满后,公司、控股股东有权暂扣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控股股东处领取的收入,直至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