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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007 沪市 金陵饭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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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007:金陵饭店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30

601007:金陵饭店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1007    证券简称:金陵饭店    公告编号:临 2022-012 号
            金陵饭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告中,金陵饭店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本公司”,本公司子公司南京金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简称 “金陵酒管公司”,金陵酒管公司子公司自贡金陵金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简称 “自贡金陵金嘉”、成都金陵嘉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简称 “成都金陵嘉辰”,中铁二局集团自贡檀木林宾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铁檀木林公司”,成都中铁恒信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中铁恒信公司”,中铁檀木林公司、中铁恒信公司、金陵酒管公司,合称为“双方”,自贡金陵檀木林酒店简称“檀木林项目”,成都花水湾金陵温泉度假酒店简称“花水湾项目”。

    本公司涉诉主体:金陵酒管公司、自贡金陵金嘉、成都金陵嘉辰。

    本公司涉诉主体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诉讼进展:檀木林项目案件处于重审一审尚未开庭阶段,花水湾项目案件处于二审审理阶段。

    涉诉金额:根据一审判决结果,檀木林项目案件:判决金陵酒管公司、自贡金陵金嘉支付中铁檀木林公司租金、利息及其他款项等合计约578万元;花水湾项目案件:判决金陵酒管公司、成都金陵嘉辰支付中铁恒信公司租金约75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案件受理费等。涉诉金额合计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85%。

    对公司2021年度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征求年度财务审计机构意见,基于谨慎性原则,根据一审判决结果,以两家全资子公司自贡金陵金嘉、成都金陵嘉辰2021年10月底账面净资产为限冲减判决赔偿金额后,将剩余部分计提预计负债1,206万元,公司2021年度增加营业外支出1,206万元。

  鉴于相关诉讼案件尚未终审判决,故目前尚无法准确判断其对公司2022年度
损益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生效的最终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本公司子公司金陵酒管公司、自贡金陵金嘉、成都金陵嘉辰涉及四川檀木林项目、花水湾项目合同纠纷诉讼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项目背景

  2017年12月,金陵酒管公司与中铁檀木林公司、中铁恒信公司就檀木林项目、花水湾项目开展合作,并分别签订关于檀木林项目、花水湾项目的《建筑物、温泉、运营资产租赁合同》及《经营管理备忘录》,约定中铁檀木林公司、中铁恒信公司分别将檀木林项目、花水湾项目出租给金陵酒管公司,金陵酒管公司自行成立两家子公司,分别作为檀木林项目、花水湾项目日常经营管理的项目公司,双方共同参与两家项目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金陵酒管公司自两家项目公司提取“基本管理费+奖励管理费”,其余的收益以租金的形式分别归中铁檀木林公司、中铁恒信公司所有。合作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各方因上述项目收益分配未达成一致,产生纠纷。

  二、涉诉情况

  (一)案件一:檀木林项目

  1. 一审情况

  2021年4月,原告中铁檀木林公司向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金陵酒管公司、自贡金陵金嘉欠付租金,并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5,890,400.00元及相应利息;(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其他欠款318,459.24元;(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等费用。

  2021年9月,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川0302民初1596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1)被告金陵酒管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铁檀木林公司租金5,327,222.50元,并支付自当期租金逾期付款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2)被告金陵酒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铁檀木林公司其他欠款项221,230.28元、保全担保费6,000元;(3)被告金陵酒管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55,682元。

  2. 二审情况


  2021年9月,金陵酒管公司因前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一审民事判决,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一审、二审诉讼费均由中铁檀木林公司负担。

  2022年2月,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川03民终1237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21)川0302民初1596号民事判决,发回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重审。目前,该诉讼处于已立案未开庭阶段。

  (二)案件二:花水湾项目

  1. 一审情况

  2021年4月,原告中铁恒信公司向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金陵酒管公司、成都金陵嘉辰欠付租金并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8,979,800.00元及相应利息;(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赁期间的财产损失795,558.98元;(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等费用。

  2021年10月,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川0129民初1907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1)被告金陵酒管公司、成都金陵嘉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中铁恒信公司租金7,503,284.26元,并承担迟延支付租金的资金占用费;(2)驳回原告中铁恒信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3)案件受理费82,34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金陵酒管公司、成都金陵嘉辰负担。

  2. 二审情况

  2021年12月,金陵酒管公司因前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一审民事判决,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一审、二审诉讼费均由中铁恒信公司负担。

  目前,该诉讼处于二审审理阶段。

    三、诉讼对公司2021年度损益及2022年度损益的影响

  经与公司年度财务审计机构沟通,基于谨慎性原则,根据一审判决结果,以金陵酒管公司两家全资子公司自贡金陵金嘉、成都金陵嘉辰2021年10月底账面净资产为限冲减赔偿金额后,将剩余部分计提预计负债1,206万元,公司2021年度增加营业外支出1,206万元。

  鉴于相关诉讼案件尚未终审判决,故目前尚无法准确判断其对公司2022年度
损益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生效的最终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陵饭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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