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3〕190 号
──────────────────────── 关于对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开滦股份,A
股证券代码:600997;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张嘉颖,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
根据《河北证监局关于对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35 号)和《河北证监局关于对张嘉颖采取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36 号)(以下统称行政监管措施),2021 年及 2022 年,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滦股份或公司)子公司唐山中润煤化工有限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开滦集团)煤炭采购交易过程中,存在超出合同额度支付煤炭款项情况,形成开滦集团对公司
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中,2021 年 9 月至 10 月期间占用资金
1.95 亿元,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45%,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61%,上述资金于 2021 年 10 月 29 日归还完毕。2022
年 1 月 20 日至 1 月 29 日期间占用资金 4.45 亿元,占当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3.16%,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30%,上述资
金于 2022 年 1 月 30 日归还完毕。开滦股份对于上述事项未及时
履行临时公告披露义务,亦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综上,公司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
监管要求》第三条、第五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开滦集团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损害了公司利益,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三条以及《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第 4.5.1 条、第 4.5.2 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4.1.1 条、第 4.3.1 条等
有关规定。
根据行政监管措施的认定,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张嘉颖作为公司财务事务和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
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主体回复无异议。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张嘉颖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