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七届五次董事会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请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聘请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和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能够遵照勤勉、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满足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我们同意公司聘请大华所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审计服务费用为人民币 53 万元。公司本次聘请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关于聘请 2021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聘请 2021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大华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和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能够遵照勤勉、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满足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我们同意公司聘请大华所为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审计服务费用为人民币 20万元。公司本次聘请 2021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关于推举陈学军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推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提名人的提名资格、提名方式以及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董事候选人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指导意见》中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市场禁入处罚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
3.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推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4.同意推举陈学军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同意将有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七届五次董事会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徐淑萍 潘立生
沈泽江 李柏
2021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