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七届五次董事会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将提交公司七届五次董事会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请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聘请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和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能够遵照勤勉、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满足公司 2021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意将《关于聘请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七届五次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聘请 2021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聘请 2021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大华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和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能够遵照勤勉、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满足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意将《关于聘请 2021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七届五次董事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七届五次董事会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徐淑萍 潘立生
沈泽江 李柏
2021 年 12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