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89 证券简称:宝丰能源 公告编号:2020-016
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增持公司股份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增持计划主要内容: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 股股东宁夏宝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丰集团”)及其关联方边海燕女士计划
自 2019 年 11 月 18 日起 6 个月内择机增持公司股份。宝丰集团拟增持金额不低于 3
亿元不超过 6 亿元;边海燕女士拟增持金额不低于 2 亿元不超过 4 亿元,本次增持不
设价格区间;
●增持计划实施结果:2019 年 11 月 18 日至 2020 年 5 月 15 日期间,宝丰集团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买入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32,823,363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0.45%,累计增持金额 300,006,165.59 元;边海燕女士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买入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21,696,03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30%,累计增持金 额 200,796,831.69 元。增持人宝丰集团及边海燕女士合计增持公司股份 54,519,40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74%,增持金额 500,802,997.28 元。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2020 年 5 月 15 日,本公司接到控股股东宝丰集团及其关联方边海燕女士发来的
《关于对公司股份增持计划实施情况的告知函》,其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现将有关 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名称:控股股东宝丰集团、宝丰集团关联方暨公司实际控制人党彦宝先生的配偶边海燕女士;
2、增持主体持有公司股份情况:本次增持实施前,宝丰集团持有公司股份2,608,47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5.57%;本次增持实施前,边海燕女士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3、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16 日披露了《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计划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8),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增持股份的目的
宝丰能源是国内高端煤基新材料和化学品制造业领军企业,公司焦炭气化制 60
万吨/年烯烃项目后段产品端已于 2019 年 10 月顺利投产,已实现 120 万吨/年聚烯烃
(聚乙烯 60 万吨/年、聚丙烯 60 万吨/年)生产能力,产量翻番,能显著增强公司在煤基新材料领域的核心竞争力,有力提升公司作为高端煤基新材料和化学品生产基地的行业地位。基于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显著增强和综合实力大幅提升的预期,并对本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内在价值的认可,宝丰集团及边海燕女士实施本次增持计划,以更好地支持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二)本次增持股份的种类:公司无限售流通 A 股股份;
(三)本次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宝丰集团增持金额不低于 3 亿元不超过 6 亿
元;边海燕女士增持金额不低于 2 亿元不超过 4 亿元;
(四)本次增持股份的价格:本次增持不设价格区间;
(五)本次增持股份计划实施期限:自 2019 年 11 月 18 日起 6 个月内;增持计
划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本次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
(六)本次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自 2019 年 11 月 18 日至 2020 年 5 月 15 日期间,宝丰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买入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32,823,36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45%,累计增
持金额 300,006,165.59 元;边海燕女士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买入方式累计
增持公司股份 21,696,03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30%,累计增持金额 200,796,831.69
元。增持人宝丰集团及边海燕女士合计增持公司股份 54,519,401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0.74%,增持金额 500,802,997.28 元。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增持前持股数 增持前 本次增持 增持金额 增持后持股 增持后
增持主体 占总股 占总股
量(股) 数量(股) (元) 数量(股)
本比例 本比例
宝丰集团 2,608,470,000 35.57% 32,823,363 300,006,165.59 2,641,293,363 36.02%
边海燕 0 0 21,696,038 200,796,831.69 21,696,038 0.30%
合计 - - 54,519,401 500,802,997.28 - -
四、律师核查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认为:宝丰集团及边海燕女士作为增持人具备实施增持的
主体资格,宝丰集团及边海燕女士实施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
请的规定。
五、其他说明
本次增持主体承诺,在增持期间及增持股份完成后 6 个月内不减持本次增持的公
司股份。
特此公告。
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19日
报备文件
(一)股东关于增持计划的书面文件
(二)宝丰集团及边海燕女士关于对公司股份增持计划实施情况的告知函
(三)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专项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