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86 证券简称:浙文互联 公告编号:临2021-028
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注销原因:激励对象严娟、吕喆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50,000 股应由公司回购注销;第一个解锁期内,部分激励对象的解锁条件未成就,该部分激励对象的 457,500 股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回购股份数量 注销股份数量 注销日期
507,500 507,500 2021 年 3 月 18 日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2021 年 1 月 6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临时会议、第九届监事会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注销/回购注销部分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议案,因激励对象严娟、吕喆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50,000 股;因吴尚等 13 名激励对象未满足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公司将回购注销其获授的尚未解锁限售的限制性股票457,500 股。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等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将导致注册资本减少,公司已根据法律规定履行了
通知债权人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1 年 1 月 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上披露的公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07)。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债权申报期(45天)已满,公司不存在收到相关债权人向公司提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申请的情形。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1)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之规定“激励对象辞职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根据已获授但尚未行权/解除限售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不得行权/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按规定注销/以不高于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因激励对象严娟、吕喆已离职,其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拟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50,000 股。
(2)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五章规定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吴尚等 13 名激励对象未满足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公司拟回购注销其获授的尚未解锁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457,500 股。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激励计划(草案)》、《股权激励协议书》,公司有权单方面回购注销本次股权激励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严娟等15 人,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507,500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 566,000 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号:B882181055),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严娟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507,500 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将于 2021 年 3 月 18 日完成注销,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相关
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类别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数量 比例(%) 增减 数量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 8,194,055 0.62 -507,500 7,686,555 0.58
的流通股
二、无限售条件 1,316,358,306 99.38 0 1,316,358,306 99.42
的流通股
三、股份总额 1,324,552,361 100.00 -507,500 1,324,044,861 100.00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是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书》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公司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实施本次回购注销的情况及回购注销安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六、上网公告附件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