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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矿科技:北矿科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4年8月)

公告日期:2024-08-16

北矿科技:北矿科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4年8月) PDF查看PDF原文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2024 年 8 月)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内和任期届
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八条 公司章程可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
定比本办法更长的限制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
条件。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本办法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三)不存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本条第一款涉及的董监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
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监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办法关于董监高减持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等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本公
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
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
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六条 公司应加强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买卖
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监督。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本公司股票违反相关规定的,
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采取责令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向公司上缴差价、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
会依照《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处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在限制期限内转让股份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超出规定的比例转让股份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或者披露的减持计划不符合规定转让股份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转让股份的情形。

    第二十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股票的,参照《上
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中国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本
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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