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中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受让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对公司《关于受让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受让关联方持有的澳大利亚上市公司 HeraMed Limited(澳大利亚股票代码:ASX:HMD,以下简称:HMD 公司)股权,交易价格按照评估价值确定,最终成交价不超过 210 万澳元,交易价格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通过 HMD 公司股权间接取得 HeraMed 以色列公司股权,有利于通过以色列公司接触以色列医疗器械市场,储备优质项目,探索业务和改进研发具有积极意义。
故我们同意“关于受让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开展资产池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对《关于公司开展资产池业务的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及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开展资产池业务,可以实现公司票据等金融资产的集中统筹管理,全面盘活金融资产,减少公司资金占用,优化财务结构,提高流动资产的使用效率。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决策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共享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的资产池额度,该额度可循环使用,期限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 36 个月。
三、关于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其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对《关于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维生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申请授信总额度 1.5 亿元人民
币,其中综合授信敞口额度 1 亿元,公司为本次综合授信敞口额度 1 亿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维生公司本次向银行申请的授信额度主要是满足其日常经营流动资金需要,有利于经营活动的持续、稳定开展,缓解流动资金需求压力。被担保方维生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可控制的范围内,没有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次为维生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需股东大会审批,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杨世林 果德安 李曙衢
日期:2021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