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59 证券简称:江苏有线 公告编号:2022-013
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修订)》和《江苏省广电有线信
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江苏
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序 《公司章程》 修改前《公司章程》内容 修改后《公司章程》内容
号 条款
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2 日经中国证 公司于 2015年 4月 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1 第三条 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 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民币普通股 59,700 万股,在上海证券 59,700 万股,于 2015 年 4 月 28 日在上海证
交易所上市。 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2 公司住所:南京市麒麟科技创新园运粮
2 第五条 号南京奥体体育科技中心六楼,邮编: 河西路 101 号江苏有线三网融合枢纽中心,
210019。 邮编:210046。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3 第十一条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
负责人。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
4 新增第十二条 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
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公司的经营宗旨:按照国家有关法 公司的经营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
律、法规,对全省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实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守正创
5 原第十二条 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 新,坚持“党媒政网民屏”社会属性,自觉
现第十三条 一运营,实现省、市、县三级网络互联 履行“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
互通,建设一个技术先进、性能完善、 展形象”使命担当,按照法律法规,对全省
安全可靠、国内领先的有线广播电视传 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
输平台和公共信息服务基础网络,把社 统一管理、统一运营,实现省、市、县三级
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 网络互联互通,抢抓“全国一网”和广电 5G
效益相统一,为江苏省各地广播电视台 建设一体化发展机遇,加快广电网络融创转
提供优质服务和安全播出保障,为党和 型,加强文化与科技深度融合,建设一张可
政府舆论宣传功能的发挥提供强有力 管可控高效安全的绿色网,一张新型数字经
支撑,为江苏社会经济发展和信息大 济基础网,一张兼具宣传文化和综合信息服
省、文化强省建设做贡献,成为全国有 务特色的新型智慧融合网,努力做高质量文
实力、有影响的综合性知名文化传媒企 化信息服务的引领者,争当行业智慧广电的
业。 标杆企业,争做国内有影响力的大型文化示
范企业,走在现代化一流国企前列。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许可经营项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 许可项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互联
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电话声 网信息服务;广播电视节目传送;广播电视
讯服务、移动网和固定网信息服务), 视频点播业务;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广
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因特网接入 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服务业务(以上经营范围按增值电信业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务经营许可证所列业务覆盖范围经 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营)。 件为准)一般项目: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
6 原第十三条 一般经营项目:广播电视传输网络 含出版发行);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
现第十四条 建设、改造、经营、维护和管理,广播 广告发布;企业形象策划;组织文化艺术交
电视的频道集成及传输,广播电视及信 流活动;会议及展览服务;互联网销售(除
息网络技术开发、咨询、服务,广播电 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5G 通信技术服务;
视设备及信息设备代理、销售及租赁, 网络设备销售;移动终端设备销售;信息技
对广播、电影、电视、信息、传媒等产 术咨询服务;文艺创作;广播影视设备销售;
业进行投融资及其管理。 广播电视传输设备销售;广播电视设备专业
修理;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股权投资。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并;
原第二十三条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7 现第二十四条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公司股份的活动。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原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8 现第二十五条 列方式之一进行: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
式;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二)要约方式;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9 原第二十五条 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