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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958: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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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958    证券简称:东方证券  公告编号:2022-038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40 号)核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 A 股配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1,502,907,061 股,每股发行价人民币 8.46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2,714,593,736.06 元,在扣减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2,567,218,157.94 元。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进行审验,并于 2022 年 4月 29 日出具德师报(验)字(22)第 00203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设立专项账户用于募集资金管理。近日,公司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合称“保荐机构”)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二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滩支行(以下合称“开户银行”)签署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协议内容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2 年 4 月 29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具体
如下:

        开户行                  账号          存储金额(人民币元)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1050163360009015016    6,073,084,302.10

上海第二支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96550078801600000452    6,500,000,000.00

公司外滩支行
注: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为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订的《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专户仅用于公司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本次配股公开发行证券的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保荐机构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机构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原件;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5 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保荐机构。

  6、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及时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和开户银行,同时按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保荐机构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督促各方及时整改,并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保荐机构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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