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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958:东方证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公告日期:2017-12-30

证券代码:600958     证券简称:东方证券    公告编号:2017-095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发行数量和价格

    股票种类: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数量:778,203,792股

    发行价格:人民币14.21元/股

    募集资金总额:11,058,275,884.32元

    募集资金净额:10,957,180,338.81元

    2、发行对象认购数量及限售期

序          发行对象          发行对象   配售股数     配售金额(元)    锁定期

号                               类型      (股)                       (月)

1     申能(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人股  230,000,000   3,268,300,000.00     48

                                   东

2   上海海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发行人股  59,215,263    841,448,887.23      36

                                   东

3     浙能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其他法人  208,700,000   2,965,627,000.00     12

4     山西太钢投资有限公司    其他法人  70,372,977    1,000,000,003.17     12

5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     70,372,976    999,999,988.96      12

6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    104,356,087   1,482,899,996.27     12

7   中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其他法人  35,186,489    500,000,008.69      12

                  合计                    778,203,792   11,058,275,884.32

    3、预计上市时间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于2017年12月2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

    本次向公司第一大股东申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能集团”)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四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该部分新增股份预计可上市交易的时间为2021年12月2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本次向上海海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海烟投资”)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该部分新增股份预计可上市交易的时间为2020年12月2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本次向其他发行对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该部分新增股份预计可上市交易的时间为2018年12月2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4、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1、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1)董事会

    2017年2月13日,东方证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及相关事宜。

    2017年2月28日,东方证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的议案及相关事宜。

    2017年5月15日,东方证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发行对象的议案及相关事宜。

    2017年8月7日,东方证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发行方案的议案及相关事宜。

    (2)股东大会

    2017年4月14日,东方证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7年第一次

A股类别股东大会、2017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

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及相关事宜。

    2、本次发行监管部门核准程序

    2017年5月25日,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出具《关于东方证券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监管意见书》(机构部函[2017]1340号),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无异议,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变更注册资本事项。

    2017年9月19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

会审核通过。

    2017年11月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核准东方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940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

行不超过8亿股新股。该批复自核准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二)本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向7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2、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方式。

    3、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为778,203,792股。

    4、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即2017年12

月11日,发行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均价

的90%,即14.21元/股。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

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

总量。

    公司和联席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的申购情况,对有效申购进行簿记,按照价格优先、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最终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14.21元/股,与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底价14.21元/股相同。

    5、限售期

    本次发行中,申能集团本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48个月内不得转

让;

    上海海烟投资本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其他发行对象本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获配

投资者在锁定期内,委托人、合伙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

    6、募集资金总额与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1,058,275,884.32元,扣除发行费用

101,095,545.51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957,180,338.81

元。

    7、发行费用总额

    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101,095,545.51元(不含增值税)。

    8、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联合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三)募集资金验资和股份登记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2017年12

月26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ZA30821

号《验资报告》。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2017年12月26日,东方花旗证券有

限公司收到获配的投资者缴纳的股票认购款人民币 11,058,275,884.32 元。2017

年12月27日,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将收到的认购资金总额扣除承销费用划转

至发行人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内。2017年12月27日,德勤华永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德师报(验)字(17)第00593号《验资报告》。

经审验,截至2017年12月27日,公司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77,820.38万股,

本次发行价格14.2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1,058,275,884.32元,扣除发行费用

101,095,545.51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957,180,338.81元,

其中计入股本778,203,792元,计入资本溢价人民币10,178,976,546.81元。

    公司已于2017年12月2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理完毕新增股份登记托管及股份限售相关手续。

    (四)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

    (五)联合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和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联合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联合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了核查,并形成如下结论意见: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经过了必要授权,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核准;(2)本次发行的询价、定价和股票分配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有效;

    (3)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中关于发行对象的规定;本次参与询价并获配的发行对象中不存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联席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4)本次非公开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2、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认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已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发行价格及数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合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过程涉及的认购邀请书、认购合同以及《缴款通知》等有关法律文件合法、有效;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到位。

    二、发行结果及对象简介

    (一)发行结果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总量为778,203,792股,未超过证监会核准的上限8亿

股,发行对象总数为7名,不超过10名,均符合《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

则》的相关规定。

    发行对象与认购数量及金额情况如下:

序          发行对象          发行对象   配售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