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39 证券简称:重庆建工 公告编号:临 2023-059
转债代码:110064 转债简称:建工转债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的结案情况或审理进展,以及新增重大诉讼案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各类案件的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前期已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的结案事项
(一)与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0 年 9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集团”)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
集团”),涉案金额 4,146.10 万元。2022 年 12 月,重庆仲裁委员会
作出(2021)渝仲字第 2610 号裁决书:1.城投集团支付赶工费 1,600.00万元并承担资金占用利息损失;2.城投集团支付律师费 10 万元。截止本公告日,城建集团已收回案款 1,704.13 万元,本案结案。
(二)与重庆帝烨地产投资有限公司、重庆爱普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普润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9 年 8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七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帝烨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烨公司”)、重庆爱普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普地产”)、重庆普润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润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9,666.33
万元。审理期间七建公司变更诉讼请求。2020 年 7 月,七建公司撤回对爱普地产、普润公司的起诉。2020 年 11 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渝 05 民初 3580 号民事判决:1.解除七建公司与
帝烨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19 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驳
回七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52.51 万元,由七建公司负担。七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1 年 10 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渝民终 52 号民事裁定:1.撤销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 05 民初 3580 号民事判决;2.本案发回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七建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52.51 万元予以退回。2023 年 2 月 23 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作出(2021)渝 05 民初 4380 号民事判决:1.七建公司对帝烨公司享有 3,354.15 万元的工程款本金债权;2.七建公司对帝烨公司享有以3,354.15 万元为基数的工程款利息债权;3.七建公司对帝烨公司享有
退还履约保证金 812 万元的债权;4.七建公司对 202D 房地证 2013 字
第 00522 号宗地内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拍卖价款在帝烨公司欠付范围内优先受偿;5.驳回七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
52.51 万元、鉴定费 84.66 万元,由七建公司承担 82.30 万元,由帝烨
公司承担54.87万元。2023年4月4日,帝烨公司破产管理人发布(2022)帝烨、君禧、大河破管字第 27-1 号破产财产分配公告,确认分配债权人七建公司破产财产 3,412.77 万元,并支付七建公司代付破产费用54.87 万元。截止本公告日,七建公司已收回案款 3,467.64 万元,本案结案。
(三)与玖龙纸业(重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玖龙纸业(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龙公司”)诉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643.89 万元。2023 年 2 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渝
0116 民初 25146 号民事判决:1.玖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四建公司工程款 488.46 万元;2.玖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四建公司利息损失;3.驳回四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截止本公告日,四建公司已收回案款 588.85 万元,本案结案。
(四)与董鹏飞、陈明、马清旭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市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政交通”)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董鹏飞、陈明、马清旭诉
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2,694.21 万元。2023 年 4 月 26
日,因双方达成和解,市政交通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申请撤诉。
2023 年 4 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渝 0112 民初 48429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准许市政交通撤诉。本案结案。
(五)与阜阳市信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 年 11 月,阜阳市信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旺
建材”)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城建集团、阜阳市城南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起诉至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涉案
金额 1,255.17 万元。2022 年 6 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
皖 1202 民初 15427 号民事判决书:1.城建集团支付工程款 1,129.36
万元及利息;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城建集团不服一审判决,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 年 9 月,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皖 12 民终 5526 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截止本公告日,城建集团已付清全部案款,本案结案。
(六)与广州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合同纠纷
广州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装饰公司”)因经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王廷文、杜金平、王境杰诉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3,933.62 万元。本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
权异议申请,2022 年 2 月,广州市越秀区法院作出( 2021)粤 0104
民初 46664 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本案移送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
院处理。案件移送后,因广州装饰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
费,2022 年 9 月,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川 0116 民初
9484 号民事裁定书:按广州装饰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截止本公告日,本案结案。
(七)与重庆市四季风日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21年7月,重庆市四季风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季风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建集团”),诉至重庆市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386.96万元。2022年3月,重庆自贸区法院作出(2021)渝0192民初8431号民事判决书:交建集团1.支付货款1,042.95万元、利息184.28万元;2.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交建集团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年6月,重庆市一中院作出(2022)渝01民终561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截止本公告日,交建集团已付清全部案款及执行费1,686.29万元,本案结案。
(八)袁满诉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袁满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交建集团诉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现已被渝北区人民法院移送至四川省资阳市
乐至县人民法院处理。涉案金额为 1,046.49 万元。2022 年 5 月,四
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川 2022 民初 507 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袁满起诉。袁满不服一审裁定,提出上诉。2022 年 6 月,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川 20 民终 696 号民事裁定:1.撤销(2022)川 2022 民初 507 号民事裁定;2.本案指令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审理。2022 年 11 月,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经重审作出(2022)川 2022 民初 2619 号民事判决:驳回袁满诉讼请求。袁满不服一审判决,再次提出上诉。2023 年 3 月,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
法院作出(2023)川 20 民终 100 号民事裁定:1.撤销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2022)川 2022 民初 2619 号民事判决;2.驳回袁满的起诉。截止本公告日,本案结案。
(九)与何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何洪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二建公司、重庆信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守公司”)诉至商丘市睢阳区
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2,012.20 万元。2021 年 11 月,河南省商丘市睢
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 1403 民初 3474 号民事判决:1.二建公司在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支付何洪工程款 1,945.27 万元。2.驳回何洪其他诉讼请求。二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2 年 3 月,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豫 14 民终 901 号民事裁定:1.撤销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21)豫 1403 民初 3474 号民事判决;2.本案发回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重审。2022年8月,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经重审作出(2022)豫 1403 民初 2672号之一民事裁定,驳回何洪起诉。何洪不服重审裁定,提出上诉。2022
年 9 月,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豫 14 民终 5207 号
民事裁定:1.撤销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22)豫 1403 民初 2672 号之一民事裁定;2.本案指令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理。2022 年 12 月,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再次重审并作出(2022)豫 1403 民初 7692 号民事判决:驳回何洪全部诉讼请求。何洪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2023 年 4 月,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豫 14 民终 660 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截止本公告日,本案结案。
(十)与李中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9 年 3 月,李中友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
公司市政交通公司、韩乐伟、黄志勇诉至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涉案金额 4,257.15 万元。2023 年 2 月,重庆市三中院作出(2020)
渝 03 民初 1779 号民事判决:驳回李中友的全部诉讼请求。李中友不服该判决,已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李中友未按期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本案二审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已生效。截止本公告日,本案结案。
(十一)与江西建工集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建工集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建工”)因买卖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建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物流公司”)诉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3,234.09万元。庭审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2022 年 6 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渝 0112 民初 2575 号民事调解书:1.确认建
材物流公司尚欠江西建工货款本金 2,673.47 万元、截至 2022 年 4 月
30 日的延时费 520.95 万元、截至 2021 年 12 月 20 日的银行承兑汇票
贴息费用 41.07 万元,合计 3,235.50 万元;2.前述款项由建材物流公司分期支付江西建工,付款顺序为先支付货款本金,后支付延时费、贴息费用;3.建材物流公司未支付完毕全部货款前,应核算延时费、贴息费用。4.江西建工收到建材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