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38 证券简称:中国海油 公告编号:2022-034
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海石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续订 《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中海石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中国海洋石油集团
有限公司的附属公司,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新框架协议下存款本金额度及利息、贷款利息金额均未达到本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无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订立新框架协议并接受财务公司提供的金融服
务,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
体利益,相关关联交易不影响本公司独立性。
一、释义
除非本公告另有说明,以下词语应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中国海油”
指 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
或“本公司”
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的实际控
“中国海油集团公司” 指 制人,其于本公告日期直接及间接持有本公司
全部已发行股份约 61.86%
中海石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海油集团公
“财务公司” 指
司的附属公司
“中国海油集团公司集 中国海油集团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不包括本集
指
团” 团)
“银保监会” 指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联交所上市规则》项下的“持续关连交易”
及《上交所上市规则》项下的“日常关联交易”,
“持续关联交易”或“该
指 于本公告内指新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的结算服
等服务”
务、存款服务、贴现服务、贷款服务及委托贷
款服务等
本公司与财务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21 日订立
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约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
开始的三年期间财务公司按照本集团可能不时
“现有框架协议” 指 的要求和请求向本集团提供金融服务,详见本
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21 日在联交所网站
(http://www.hkexnews.hk)披露的《续订与财
务公司间持续关连交易》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不时的附属公司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除中国海油集团公司及其联系人以外的本公司
“独立股东” 指
股东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不
“《联交所上市规则》” 指
时经修订者为准)
“《上交所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交所自律监管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
指
引第 5 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
本公司与财务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2 日订立
“新框架协议” 指 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约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开始的三年期间财务公司按照本集团可能
不时的要求和请求向本集团提供该等服务
“人行” 指 中国人民银行,为中国中央银行
“人民币” 指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二、订立新框架协议
(一)背景
现有框架协议将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到期。本公司和财务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2 日订立了新框架协议。根据新框架协议,财务公司已同意在自 2023 年
1 月 1 日开始的三年期间继续向本集团提供本集团不时要求或请求的该等服务。
(二)新框架协议
日期: 2022 年 12 月 22 日
协议方: 本公司
财务公司
有效期: 新框架协议之有效期为三年,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
服务内容: 结算服务;存款服务;贴现服务;贷款服务;委托贷款等
1.存款服务的定价政策
财务公司就存款服务所支付的利率在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参照商业银行相同性质及期限的存款利率,并经双方协商同意,按照人行不时统一颁布的有关存款利率标准上浮 0-40%不等的比例执行。
2.贷款服务的定价政策
财务公司为本集团提供贷款服务时,贷款利率按照人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执行,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贷款利率可下浮一定的百分比。
3.其他金融服务费用定价政策
财务公司为本集团办理结算业务时不收取任何服务费;就财务公司为本集团提供商业汇票的贴现服务,贴现利率在综合考虑市场价格等因素后,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与本集团协商以优惠利率确定;就财务公司为本集团提供委托贷款服务,每年收取按照贷款本金余额计算的服务费,服务费与有关的贷款利息合计不超过本集团向商业银行以同样年期贷款的利息金额,其中本集团仅向财务公司支付服务费。
除上述披露外,新框架协议的其他条款和条件与现有框架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基本相同。框架协议的条款乃经本公司与财务公司公平磋商后达成。根据新框架协议,本集团在自愿、非排他的基础上使用该等服务且并无义务接受财务公司的任何该等服务,亦可选择不接受财务公司的该等服务。财务公司仅是向本集团提供金融服务的众多金融机构之一。
三、有关财务公司的最新资料
财务公司为一家于2002年6月获人行批准成立的中国海油集团公司之非银行金融附属公司,须受银保监会监管。截至本公告刊发之日,财务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710929818Y,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亿元,住所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小街6号海油大厦,法定代表人为陈浩鸣,主营业务为: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及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有价证券投资;成员单位产品的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财务公司根据其经营范围有权为本集团提供新框架协议所载全部服务,并为中国海油集团公司集团其他成员公司(但非其他人士)提供类似服务。
截至2021年12月31日,财务公司的经审计资产总额人民币2,048.96亿元,所有者权益人民币125.34亿元,净利润人民币11.63亿元。由于财务公司为中国海油集团公司的附属公司,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第14A章,财务公司为中国海油集团公司的联系人,并因此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以及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6.3.3.条之规定,构成本公司的关联法人。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持有财务公司31.80%的权益。根据财务公司的章程,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作为财务公司的股东之一拥有特定权利,包括有权提名董事加入财务公司的董事会,惟有关任命须获相关政府机构的批准。
财务公司获标准普尔 A+/稳定及穆迪 A1/稳定评级。据董事所了解,该等信用评级为国内商业金融机构最高水平。财务公司长期为本集团提供金融服务,已与本集团形成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财务公司依法有效存续,资信情况良好,具
四、内部控制程序及企业管治措施
为保障股东权益,本集团将继续就使用财务公司所提供的该等服务采取以下内部控制程序及企业管治措施:
(i) 财务公司每年会向本公司提供监管指标合规情况的报告。
(ii) 财务公司将会于次月向本公司提供财务公司的每月财务报表。
(iii) 本公司有权要求财务公司提供定期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等,财务公司应
接受并积极配合本公司对其日常运营和风险控制的监督检查,接受并积
极配合本公司及/或其聘请的专业机构对财务公司开展风险评估。
(iv) 财务公司承诺,一旦发生危及或可能危及本公司存款安全的情形或其他
可能对本公司所存放的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将立即通知本公司,
并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同时,本公司有权立即转出所存放的款
项。
经考虑此等持续关联交易过往的进行方式,董事会(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本公司就与财务公司之间的持续关联交易拟持续采取的上述内部控制程序及企业管治措施属适当及充分,且上述程序和措施能够给予独立股东关于持续关联交易将会受本公司适当监管的充分保证。
五、进行持续关联交易的理由及裨益
本公司相信,财务公司凭着其信用评级、资产规模及企业管治常规,将能够履行其于新框架协议项下的义务。本公司订立新框架协议的主要理由及裨益如下:
(i) 由于财务公司熟悉本集团和中国海油集团公司集团的业务和交易模式,
故而财务公司提供的结算服务较之商业银行提供的结算服务将能提供一
个更有效率的结算平台。该等结算服务将使得本集团实现同日零息零成
本结算。这亦有助于降低本集团交易成本,比如资金汇转的手续费及其
他行政管理费用。
(ii) 为方便本集团成员公司之间的交易结算以及本集团成员公司与中国海油
集团公司集团成员公司之间或其他第三方的交易结算之目的,本集团须
在财务公司维持一定金额的资金。存款服务使得本集团能达此目的。此
外,财务公司可协助本集团制定有利的存款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