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600917 沪市 重庆燃气


首页 公告 重庆燃气:重庆燃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4年修订)

重庆燃气:重庆燃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4年修订)

公告日期:2024-08-31

重庆燃气:重庆燃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4年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重庆燃气”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重庆燃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买卖或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管理。

    第三条 重庆燃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重庆燃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重庆燃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利益冲突、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在减持股份应当规范、理性、有序,充分关注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交易限制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庆燃气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
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重庆燃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
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
内;

    (三) 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重庆燃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
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6 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
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情况:

    (一)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 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中:“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
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上述所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八条 重庆燃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
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重庆燃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重庆燃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

    重庆燃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 重庆燃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
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重庆燃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
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十二条 重庆燃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
列时点或期间内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人信息(具体内容以签署的董监高声明与承诺书的信息为准):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
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
易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三条 重庆燃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董事会办公室(通知模版详见附件 1),并由董事会办公室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核实后,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第十四条 重庆燃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
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书面通知董事会办公室(通知模版详见附件 2),由董事会办公室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第十五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
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重庆燃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 2 个交易日内,重庆燃气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董事会办公室(通知模版详见附件 3),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重庆燃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董事会办公室(通知模版详见附件 3),并公告具体情况。
    第十六条 重庆燃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及时书面通知董事会办公室,并公告具体情况。

    第十七条 重庆燃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
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
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九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条 重庆燃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
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 重庆燃气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二条 重庆燃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
违法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得知相关信息后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司所在地监管局监管责任人进行报告。

    第二十三条 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责任人除承担相
应责任外,还应就违规行为尽快作出说明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司所在地监管局备案,给
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还应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为重庆燃气二级制度,具体由董事
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重庆燃气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执行,修改亦同。
附件:1.董监高持股变动申报表

      2.董监高减持公司股份计划申报表

      3.董监高减持公司股份完成情况表

附件 1:

            董监高持股变动申报表

公司代码:600917              公司简称:重庆燃气

董监高姓名:                职务:

变动原因:□二级市场买卖

变动日期:      年  月  日

本次变动前持股(单位:股):
变动数(单位:股,减持以“-”表示):
本次变动平均价格(元/股):
变动后持股数(单位:股):
持股变动比例(单位:%,减持以“-”表示):

本人签字:                          日期:

附件 2:

        董监高减持公司股份计划申报表

公司代码:600917              公司简称:重庆燃气

董监高姓名:                  职务:

计划减持数量(单位:股):不超过          股

计划减持比例:不超过        %

减持方式:□通过二级市场减持

          □通过大宗交易减持

减持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减持合理价格区间:□按市场价格 □其他:      (元/
股)
拟减持股份来源:□股权激励    □二级市场购买

                □其他:                  (请列明)
拟减持原因:□自身资金需求

            □其他:                    (请列明)
    本次减持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