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就拟提交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具备上市公司审计服务经验,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同意将公司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1 年年报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审议。
独立董事:贾朝茂、林晋、王洪、王海兵
二○二一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