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意见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
会议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人作为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在审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审议程序充分、恰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议案。
独立董事:贾朝茂、林晋、王洪、王海兵
二 O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