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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917:重庆燃气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23

600917:重庆燃气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917      证券简称:重庆燃气    公告编号:2020-070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0 年 12 月 22 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534.00 万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3.67 元/股。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12 月22 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 年 12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实
施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以及《关于召开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实施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0 年 12 月 2 日至 2020 年 12 月 11 日,公司将本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姓名和
职务通过公司内网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公司员工向公司监事会询问了激励对象确定
规则、流程等情况,监事会和有关部门进行了认真反馈。截至 2020 年 12 月 11 日,公
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同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0 年 12 月 17 日,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实施公
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并披露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0 年 12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
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102 号文》)、《重庆市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45 号文》)、《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和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满足。满足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3)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会计、收入分配和薪酬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5)健全与激励机制对称的经济责任审计、信息披露、延期支付、追索扣回等约束机制。

  (6)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符合《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5、激励对象不存在《指引》第十八条规定的不得参加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未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任职、不属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的人员;
  (2)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3)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
  6、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标,即达到以下条件:

  以 2018 年度业绩为基数,2019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6.5%,2019 年度净资
产收益率不低于 6.7%,且上述指标均不低于同行业均值;2019 年度营业利润率不低于5.9%。

  注:1、净资产收益率是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上述“同行业”指证监会行业分类“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中全部 A 股上市公司。

  综上,董事会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三、本次授予情况

  1、授予日:2020 年 12 月 22 日。

  2、授予数量:1534.00 万股。

  3、授予人数:220 人。

  4、授予价格:3.67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6、有效期、限售期与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限售。限售期间若出现被司法强制执行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3)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量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占获授权益数量

                                                                        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36个月内的      33%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48个月内的      33%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60个月内的      34%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

  (4)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除满足与授予条件一致的相关要求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考核并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1-2023 年的 3 个会计年度,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
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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