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hongqing Gas Group Corporation Ltd.
(重庆市江北区小苑一村 30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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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
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 19,100 万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159,10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
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
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
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
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发行人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
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公司股东华润燃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4 年 4 月 29 日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本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的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
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3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锁定期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自重庆燃气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
司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重庆燃气股份,也不由重庆燃气回购该部分股份。
重庆燃气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公司所持重庆燃气股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6个月。
本公司所持重庆燃气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
若在本公司减持重庆燃气股票前,重庆燃气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如果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则减持重庆燃气股票所得全部归重庆燃气所有,
由重庆燃气董事会负责收回。”
本公司发行前另一名股东华润燃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
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一)本公司于2014年4月11日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董
事会提交的《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
案》:
“1、实施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 如本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
定期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则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2、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股价触及稳定股价启动条件后,在公司及股东情况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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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下,公司及控股股东重庆能源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
价:
(1)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在公司股价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本公司董事
会与重庆能源商议确定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
如确定以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 (或措施之一) ,则回购
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公司每股净资产,每次用于回购的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万元。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以及上市公
司收购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如果在本公司回购预案实施过程中, 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
于每股净资产,则预案自动终止。如果回购完成后公司股价再次触及稳定股价措
施启动条件, 本公司董事会将继续与控股股东商议确定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 如
确定继续以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 (或措施之一) , 则本公司
将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继续履行回购股份义务。
3、公告程序
公司应在触及稳定股价启动条件之日起 2个交易日内发布提示公告,并在5
个工作日内制定并公告股价稳定具体措施。 公司将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
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具体方案,并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
求予以公告。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
施情况予以公告。
4、约束措施
就上述有关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履行,公司愿意接受监管部门、投资者的监
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在本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承
诺的回购社会公众股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公司应将出具上述承诺作为未来
聘任公司董事的必要条件。”
(二) 本公司控股股东——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做出 《关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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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价的预案》:
“1、实施稳定重庆燃气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重庆燃气上市后三年内, 如重庆燃气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最
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则启动稳定重庆燃气股价的措施。
2、稳定重庆燃气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重庆燃气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本
公司将与重庆燃气董事会商议确定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
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
(1)重庆燃气回购社会公众股;
(2)本公司增持重庆燃气股票。
如确定以本公司增持重庆燃气股票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 (或措施之一) , 则
在重庆燃气股权分布满足上市条件的前提下, 本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以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的总金额增持重庆燃气股票,且增持比例不超过
重庆燃气总股本的2%,增持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重庆燃气每股净资产。在增持
计划实施期间,本公司不减持所持有的重庆燃气股份。
如果在本公司增持预案实施过程中, 重庆燃气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高于每股净资产,则预案自动终止。如果增持完成后重庆燃气股价再次触及稳
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 本公司将继续与重庆燃气董事会商议确定稳定股价的具体
方案,如确定继续以本公司增持重庆燃气股票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或措施之
一),则本公司将在不影响重庆燃气上市条件的前提下继续履行增持义务。
3、程序
在确定以本公司增持重庆燃气股票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 (或措施之一)之日
起10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应将增持重庆燃气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重庆燃气,
并由重庆燃气进行公告, 增持计划应披露增持资金、增持股份数量范围、价格区
间、实施时间等信息。
本公司将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
施具体方案,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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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以重庆燃气回购社会公众股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 (或措施之一) ,
在回购方案提交重庆燃气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时,本公司及本公司委派的董事
将确保投赞成票。
(2)如果以本公司增持重庆燃气股票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 (或措施之一) ,
且本公司已书面通知重庆燃气增持股份的具体计划并公告,如本公司无合理正当
理由未能实际履行的,则重庆燃气有权将与本公司履行增持义务所需资金总额相
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本公司履行增持义务。”
三、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有两名股东——重庆能源(持股75%)、华润燃气投资
(持股25%)。
(一) 重庆能源已向本公司出具《关于持有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声明》:
“一、重庆燃气系本公司的重要控股子公司,是本公司发展战略布局中的重
要组成部分,担负着打造重庆市天然气安全供应保障体系的社会使命,因此,本
公司将长期持有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并保持控股地位。
二、在本公司所持重庆燃气股份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将继续秉承长期持有、
不轻易减持的原则,仅在本公司发展所需资金通过其他所有方式筹集仍存在缺口
的情况下,方考虑进行适当减持。
1、在本公司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发行人的股份不超过发行人
总股本的1.5%,减持价格根据减持当时重庆燃气股票的市场价格确定,并且不得
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减
持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协议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
式进行。
2、在本公司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后,减持价格在满足本公司已作出的各项
承诺的前提下根据减持当时的市场价格而定,具体减持方案将根据当时证券市场
情况、本公司的经营状况、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拟定。
三、 如果发生减持行为,本公司将严格遵循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
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备案(或报批)等相关法律程序,并提前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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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四、 如果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则减持股份所得全部归重庆燃气所有,由重
庆燃气董事会负责收回。”
(二) 华润燃气投资已向本公司出具《关于持有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