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证券”、“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80,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630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本次发行将于2016年11月23日(T日)分别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上交所”)和网下发行申购平台实施。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特别提请投资者关注以下内容:
1、本次发行在发行流程、网上网下申购及缴款等环节发生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主要变化如下:
(1)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发行人所处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以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6.41元/股,网下发行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投资者请按此价格在2016年11月23日(T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申
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2016年11月
23日(T日),其中,网下申购时间为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9:30-11:30,
13:00-15:00。
(2)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按照申报价格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并计算出每个价格上所对应的累计申报总量后,协商确定申报总量中报价最高的剔除部分,剔除的申报数量不低于申报总量的 10%。如被剔除部分的最低报价所对应的累计申报总量大于拟剔除数量时,将按照申报数量从小到大依次剔除;如果申报数量相同,则按申报时间从后至前依次剔除,如果申报时间相同,则按照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自动生成的配售对象顺序依次剔除,直至满足拟剔除数量的要求。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报可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3)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4)网下获配投资者应根据《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初步配售数量,于2016年11月25日(T+2日)16:00前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16年11月25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承销团包销。
(5)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6)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2、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3、拟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投资者,须认真阅读2016年11月15日(T-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时报》上的《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及上交所(www.sse.com.cn)的招股意向书全文,特别是其中的“重大事项提示”及“风险因素”章节,充分了解发行人的各项风险因素,谨慎判断其经营状况及投资价值,并审慎做出投资决策。发行人受到政治、经济、行业及经营管理水平的影响,经营状况可能会发生变化,由此可能导致的投资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4、本次网下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流通。请投资者务必注意由于上市首日股票流通量增加导致的投资风险。
5、本次发行价格为6.41元/股,请投资者根据以下情况判断本次发行定价的合理性。
(1)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为J67“资本市场服务”,截止2016年11月17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J67“资本市场服务”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12.87倍。发行人主营业务为证券经纪业务、期货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投资银行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和信用交易业务。根据公司的业务发展定位,与公司业务可能存在竞争或具有可比性的证券公司是同为安徽省内的国元证券和已上市的中型区域性券商如西部证券、东吴证券和山西证券,以2016年11月17日(T-4日,含当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计算,可比上市公司静态市盈率均值为22.85倍。
本次发行价格6.41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15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12.44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
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低于可比上市公司2015年静态市盈率均值。但仍存在未来
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
(2)提请投资者关注本次发行价格与网下投资者报价之间存在的差异,网下投资者报价情况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及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的《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
(3)本次发行定价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在初步询价阶段由网下投资者基于真实认购意愿报价,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发行人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以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任何投资者如参与申购,均视为其已接受该发行价格;如对发行定价方法和发行价格有任何异议,建议不参与本次发行。
(4)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了解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
6、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预计使用募集资金为497,238.37万元。按本次发行价格6.41元/股和80,000万股的新股发行数量计算,预计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512,8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15,561.63万元后,预计募集资金净额为497,238.37万元。本次发行存在因取得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规模大幅度增加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模式、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及股东长远利益产生重要影响的风险。
7、本次发行申购,任一投资者只能选择网下或者网上一种方式进行申购,所有参与网下报价、申购、配售的投资者均不得再参与网上申购;单个投资者只能使用一个合格账户进行申购,任何与上述规定相违背的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8、本次发行结束后,需经上交所批准后,方能在上交所公开挂牌交易。如果未能获得批准,本次发行股份将无法上市,发行人会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给参与申购的投资者。
9、发行人的所有股份均为可流通股,本次发行前的股份有限售期,有关限售承诺及限售期安排详见招股意向书。上述股份限售安排系相关股东基于发行人治理需要及经营管理的稳定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的自愿承诺。
10、请投资者务必关注投资风险,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协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1)初步询价结束后,提供报价的投资者数量不足20家,或者剔除最高报
价部分后,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20家;
(2)初步询价结束后,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的有效申报数量未及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或者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的有效申报数量未及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3)申购日(T日),网下有效申购数量未及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4)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5)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就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6)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责令中止发行的;
(7)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决定中止发行的。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恢复发行安排等事宜。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在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11、本特别风险特别公告并不保证揭示本次发行的全部投资风险,提示和建议投资者充分深入地了解证券市场的特点及蕴含的各项风险,理性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并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投资经验独立做出是否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决定。
发行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