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600909 沪市 华安证券


首页 公告 600909:华安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二级筛选:

600909:华安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公告日期:2016-11-15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特别提示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证券”、“发行人”或“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11号)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6]7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6]7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6]7号)等相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及网下申购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进行及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公布的《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在发行流程、网上网下申购及缴款等环节发生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主要变化如下:

    1、网上网下申购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投资者在2016年11月23日(T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2016年11月23日(T日),其中,网下申购时间为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9:30-11:30,13:00-15:00。

    2、市值要求: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2016年11月15日(T-6日,含当日)前20个交易日持有的沪市非限售A股日均市值应为2,000万元(含)以上;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持有1万元以上(含1万元)市值的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票方可通过交易系统申购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投资者持有市值按其2016年11月21日(T-2日,含当日)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

    3、网下剔除比例规定: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按照申报价格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并计算出每个价格上所对应的累计申报总量后,协商确定申报总量中报价最高的剔除部分,剔除的申报数量不低于申报总量的10%。如被剔除部分的最低报价所对应的累计申报总量大于拟剔除数量时,将按照申报数量从小到大依次剔除;如果申报数量相同,则按申报时间从后至前依次剔除,如果申报时间相同,则按照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自动生成的配售对象顺序依次剔除,直至满足拟剔除数量的要求。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报可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4、自主表达申购意向: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5、获配投资者缴款与弃购股份处理:网下获配投资者应根据《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初步配售数量,于2016年11月25日(T+2日)16:00前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16年11月25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承销团包销。

    6、中止发行情况。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具体中止条款请见“十二、中止发行情况”。

    7、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

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参与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申报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重要提示

    1、华安证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80,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

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630号文核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处行业为资本市场服务(J67)。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股票简称为“华安证券”,股票代码为 600909,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申购。本次发行网上申购代码为730909。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通过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网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

    本公告所称“网下投资者”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本公告所称“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投资者所属或直接管理的自营投资账户或证券投资产品。

    3、本次公开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拟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80,000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22.09%。其中,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56,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70%;网上发行数量为本次最终发行总量减去网下最终发行数量。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在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本次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期安排。

    4、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https://120.204.69.22/ipo)组织实施,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实施。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拟参与本次发行的,应在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交易日(2016年11月16日,T-5日)中午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配售对象的注册工作,开通办理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CA证书,并使用该证书登录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投资者应自行负责CA证书、用户密码的安全保管及终端的正常使用。通过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报价、查询的时间为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期间每个交易日9:30至15:00。关于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的相关操作办法请查阅上交所网站

(www.sse.com.cn)—服务—IPO业务专栏中的《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网下IPO 系统用户手册(申购交易员分册)》等相关规定。5、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投资者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告规定的网下投资者条件。其中:

    (1)除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外的其他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应按照本公告的要求于2016年11月16日(T-5日)12:00前提交关联方核查文件。

    (2)拟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投资者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的,应当于2016年11月16日(T-5日)前在监管机构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成立的备案程序并按照本公告的要求提交相关核查材料。

    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股票配售对象,以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2016年11月15日(T-6日)为基准日的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以下简称“市值”)的日均市值为2,000万元(含)以上。

    网下投资者的具体条件以及相关安排请见本公告“三、网下投资者参与的条件与程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对网下投资者进行核查,投资者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如投资者不符合条件、投资者或其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产品的出资方属于《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所界定的关联方、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告规定的禁止参与网下发行情形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本次网下发行、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并在《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次新股网下发行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6、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时间为2016年11月17日(T-4日)的9:30-15:00。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并确定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参与初步询价的,应当在上述时间内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进行报价。网下投资者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申报数量,且只能有一个报价;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同一机构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的报价应该相同。所有报价需一次性提交;多次提交的,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准。

    7、网下投资者申报价格的最小单位为0.01元;单个配售对象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最低申报数量为400万股,申报数量超过40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且不得超过5,600万股。投资者应按规定进行初步询价,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按照申报价格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并计算出每个价格上所对应的累计申报总量后,协商确定申报总量中报价最高的剔除部分,剔除的申报数量不低于申报总量的10%。如被剔除部分的最低报价所对应的累计申报总量大于拟剔除数量时,将按照申报数量从小到大依次剔除;如果申报数量相同,则按申报时间从后至前依次剔除,如果申报时间相同,则按照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自动生成的配售对象顺序依次剔除,直至满足拟剔除数量的要求。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报可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剔除相应的申报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发行人所处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以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如上述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高于初步询价截止日2016年11月17日(T-4日)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会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投资风险特别公告》(以下简称“《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提示该定价可能存在估值过高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申报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且未被剔除或未被认定为无效的报价为有效报价,有效报价对应的申报数量为有效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