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01 证券简称:江苏租赁 公告编号:2020-018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 2019 年限制性股 票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日:2020 年 3 月 16 日
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数量:2,915.9956 万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3.89 元/股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江苏租赁”)于2020年3月1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授权,现确定 2020 年 3 月 16 日为授予日,向 146 名激励对
象授予 2,915.9956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3.89 元/股。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 权益授予情况
(一)本次权益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9 年 12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以下简称“《草案》”)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发表同意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对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2.2019 年 12 月 25 日至 2020 年 1 月 3 日,公司在内部信息公告
栏公示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
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2020 年 1 月 23 日,公司取得《省国资委关
于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复》(苏国资复【2020】4 号),《草案》获江苏省国资委原则同意。2020年 2 月 3 日,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认为列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具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股权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2020 年 2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草案》等相关议案。同日,公司发布《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因知悉内幕信息而从事内幕交易的情形。
4.2020 年 3 月 13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江苏租赁 2019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股票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关于江苏租赁 2019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以上各阶段公司均已按要求履行披露义务,详情请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公告。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条件为: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 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标,即达到以下条件:
2018 年公司资产规模年均增长率不低于对标企业 50 分位值;
2018 年 ROA 不低于对标企业 50 分位值;2018 年现金分红不低于当年
可供分配利润的 30%,且 2018 年净利润不低于 12.51 亿元。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设置的上述授予考核条件已成就,同意向 146 名激励对象授予 2,915.9956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1. 授予日:2020 年 3 月 16 日;
2. 授予价格:3.89 元/股;
3. 授予对象和授予股份数: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共 146 人,
授予数量 2,915.9956 万股,具体数量分配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万股)
熊先根 董事长 180
张义勤 董事、总经理 160
佘云祥 副总经理 150
朱强 副总经理 130
张春彪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120
周柏青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110
郑寅生 市场总监 110
中层及资深人员 35 人 996
核心业务/管理人员 104 人 959.9956
合计 2,915.9956
4. 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股票;
5.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锁定期和行权安排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不包含自愿锁定、董事高管减持限制等情形)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 24 个月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在未来 36 个月内按 1/3、1/3、1/3 的比例分三期匀速解除限售。
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的时限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 1/3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 1/3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 1/3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6.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解除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除满足与授予条件一致的相关要求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1 年-2023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
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锁期 最近一个年度净利润高于 2018 年度的净利润水平;且最近一个年度
资产规模年均增长率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 ROA 不低于对标企
业 75 分位值;现金分红不低于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最近一个年度净利润高于 2018 年度的净利润水平;且最近一个年度
第二个解锁期 资产规模年均增长率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 ROA 不低于对标企
业 75 分位值;现金分红不低于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最近一个年度净利润高于 2018 年度的净利润水平;且最近一个年度
第三个解锁期 资产规模年均增长率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 ROA 不低于对标企
业 75 分位值;现金分红不低于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回购的股份将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处理。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 4 个等级。根据个人的绩效评价结果确定当期的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期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具体以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约定为准。考核等级对应系数具体见下表:
考核等级 A B C D
标准系数 1.0 0.5 0
激励对象上一年度考核合格后才具备限制性股票当年度的解除限售资格。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或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导致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且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和回购时市价孰低值回购处理。
二、 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监事会认为,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条件,符合公司《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