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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901 沪市 江苏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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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901:江苏租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8-02-28

股票简称:江苏租赁                                           股票代码:600901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FinancialLeasingCorporationLimited

(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99号金融城1号楼8-9、11-19、25-33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深南东路 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 26楼

                             二〇一八年二月

                               特别提示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于2018年3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存在跌破发行价格的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江苏交通控股,及其控制下的扬子大桥、广靖锡澄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份的上述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公司股东南京银行、国际金融公司、青岛融诚(现更名为堆龙荣诚)、法巴租赁及苏州物资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上述承诺事项外,本次公开发行前全部股东相关减持行为还将严格遵守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本公司2016年4月19日召开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稳定的预案》,该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除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的股价下跌外,若出现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时(若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股票收盘价将进行相应调整),且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等行为的规定,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采取以下稳定股价措施,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应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参照公司股价

表现并结合经营状况确定回购价格和数量区间,回购股份方案、作出决议并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审议,回购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个月内,由公司按照相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回购,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表决中给予配合。

    (3)用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母公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30%,公司单次回购拟使用资金总额不应少于人民币1000

万元,回购的股份将予以注销。回购结果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及股本规模不符合上市条件。回购期间,如遇除权除息,回购价格作相应调整。回购行为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4)公司承诺就稳定股价相关事项的履行,愿意接受有权监管部门的监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控股股东增持

    江苏交通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扬子大桥和广靖锡澄承诺:

    (1)如果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

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值,上述公司应在该情形出现后向公司送达增持股票的书面通知并由公司进行公告,该通知中应包括增持数量、价格区间和完成时间等信息。

    (2)增持行为应于公司公告次日起六个月内实施完毕,且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取得的税后现金分红的30%。上述公司单次增持拟使用资金总额不应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3)如上述公司未能履行上述增持义务,则公司有权将上述公司相等金额的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扣留,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履行完毕上述增持义务。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如果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

低于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值,公司将于该情形出现20个交易日内,

按照内部决策程序拟定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计划并进行公告,具体包括增持数量、价格区间和完成时间等信息。

    (2)增持行为应于公司公告次日起六个月内实施完毕,且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在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和的1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在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和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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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如上述人员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则归属于上述人员的当年公司现金分红收益及薪酬(以不高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及薪酬总额的30%为限)归公司所有。

    (三)承诺履行期限

    本承诺函于上市后三年内有效,公司、控股股东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稳定股价措施期间或之后,公司股票若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稳定股价方案。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后,如再次出现发行人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承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具体措施为:在中国证监会对本公司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后,本公司将对提出索赔要求的公众投资者进行登记,并在查实其主体资格及损失金额后及时支付赔偿金。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措施为:在中国证监会对本公司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后的30天内,本公司将依法启动回购股份的程序,回购价格按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回购股份数按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数量确定,并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股份的数量将做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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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江苏交通控股及其控制下的扬子大桥和广靖锡澄承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发行人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在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认定发行人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后直至投资者的损失基本得到补偿之日(以实际得到补偿的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占提出了补偿主张且主体适格的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的90%为准),上述股东均放弃发行人在上述期间内发放的现金分红。

    (三)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发行人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四)保荐机构承诺

    华泰联合证券承诺:华泰联合证券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行,对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核查,对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符合法定发行条件做出专业判断,确保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华泰联合证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会计师承诺

    普华永道中天承诺:普华永道中天对发行人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

度及截至2017年9月30日止九个月期间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于2017年11

月8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17)第11074号审计报告;审核了发行人于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017年9月30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于2017年11月8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

天特审字(2017)第2409号内部控制审核报告;对发行人2014年度、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