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FinancialLeasingCorporationLimited
(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99号金融城1号楼8-9、11-19、25-33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不超过63,999.97万股,均为公开发行的新股,不超
发行股数 过发行后总股本的21.43%;本次发行中本公司股东
不公开发售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6.25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8年2月7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298,665.00万股
公司控股股东江苏交通控股,及其控制下的扬
子大桥、广靖锡澄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 份。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
的限售安排及股东对所持 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份的上述锁
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公司股东南京银行、国际金融公司、青岛融诚
(现更名为堆龙荣诚)、法巴租赁及苏州物资承
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8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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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等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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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
一、本次发行方案
本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股)并上市的议案》;本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延长<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的议案>有效期的
议案》。本公司本次拟发行不超过63,999.97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均为
公开发行的新股,本次发行中本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募集资金总额将根据询价后确定的每股发行价格乘以发行股数确定。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使用募集资金391,798.3925万元用于补充资本金。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的股份锁定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江苏交通控股,及其控制下的扬子大桥、广靖锡澄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份的上述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公司股东南京银行、国际金融公司、青岛融诚(现更名为堆龙荣诚)、法巴租赁及苏州物资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本公司于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滚存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在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股票发行后新老
股东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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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利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比例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1、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利润分配应当坚持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具体内容及条件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2、实施现金分红应当满足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盈利且累计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及风险准备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或者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4)现金分红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资金需求。
(5)公司不存在不符合资本监管要求的情形。
3、现金分红的具体方式和比例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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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4、制定现金分红方案的要求
(1)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时,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等状况,在确保公司股本规模、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董事会可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三)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1、董事会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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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独立发表审核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3、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4、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5、股东大会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其中,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同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2、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并在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