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88 证券简称:新疆众和 编号:临 2022-040 号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2022年第四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条 公司于 1996 年 1 月 17 日至 2 第三条 公司于 1996 年 1 月 17 日至 2
月 3 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政函 月 3 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政函
(1995)131 号]文批准,中国证监会证监 (1995)131 号]文批准,中国证券监督管发字[1996]2 号文复审通过,首次向社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 2250 万股,于 证监发字[1996]2 号文复审通过,首次
1996 年 2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2250万股,
市。 于 1996 年 2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工程师、总经济师。 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
新增: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新疆维吾尔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 新疆 自治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 新疆有色金属工业公司、新疆新保房地产开 有色金属工业公司、新疆新保房地产开发公司、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公司、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诺信投资有限公司。认购的股份 深圳市诺信投资有限公司。
数分别为 4962 万股、292.5 万股、149.5
万股、149.5 万股、149.5 万股;出资方
式为:实物资产和现金;出资时间为
1995 年 10 月。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加资本: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
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
······ 股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事项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相关文
件以及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
书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
个月时间限制。 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三十九条 任何股东单独或者联合持 删除本条内容。
有本公司的股份达到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的 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书面通知本公
司,并予以公告。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不得再行买卖本公司股票。
任何股东单独或者联合持有本公司的
股份达到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或以
上的,其所持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每
增加或者减少 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
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
报告、公告后 2 个工作日内,不得再行
买卖本公司的股票。
上述股东应根据规定披露其持有本公
司股份的信息及后续增持计划,相关信
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或不真实,不具
有提名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 计划;
(十七)审议因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删除第(十七)条内容。
得事项;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新增:
······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担保;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一)董事人数不足 6 人时;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
······ 6 人)时;
······
第四十五条 ······ 第四十五条 ······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通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讯表决方式或征集投票权方式为股东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 10%。
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内容:
······ ······
新增: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