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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86: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认购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免于要约收购义务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1-11-30

600886: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认购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免于要约收购义务的法律意见书 PDF查看PDF原文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认购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免于要约收购义务的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 2021 第 002953 号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Guantao Law Firm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9 层 邮编:100032

    电话: 86 10 6657 8066      传真: 86 10 6657 8016

              E-mail: guantao@guantao.com

                http: // www.guantao.com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认购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免于要约收购义务的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 2021 第 002953 号
致: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国投集团”或“认购人”)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国投集团认购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国投电力”)非公开发行股票免于发出要约事宜(以下简称“本项目”)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免于发出要约相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且本所律师对某事项是否合法有效的判断,是以该事项发生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有关政府部门给予的批准和确认。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专业报告、说明或其他文件。

  本所已经得到本项目有关当事人的如下保证,即: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其中提供的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保证正本与副本、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本所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
则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免于发出要约申请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收购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认购人的主体资格

    (一)认购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3,38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白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100017643K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营业期限      2017 年 12 月 5 日至无固定期限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 6 号--6 国际投资大厦

                  经营国务院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并开展有关投资业务;能源、交通
                  运输、化肥、高科技产业、金融服务、咨询、担保、贸易、生物质能
                  源、养老产业、大数据、医疗健康、检验检测等领域的投资及投资管
    经营范围      理;资产管理;经济信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企业依法自
                  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
                  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认购人不存在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本所律师审阅了认购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表报并就收购人诉讼仲裁、违法违规行为及征信状况进行了网络核查,同时取得了认购人出具的相关承诺,认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下述情形:

  l、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婕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认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作为认购人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认购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认购的方案

    根据《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以下简称“《非公开发行预案》”)和上市公司与国投集团签订的《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国投电力拟非公开发行股票 488,306,450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36.33 亿元(含发行费用),由国投集团以人民币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全部股份。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国投集团,持有上市公司47.91%的股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本次发行完成后,国投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预计为51.32%,仍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非公开发行预案》及《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本次收购完成后,国投集团通过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直接持有上市公司3,825,443,039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51.32%,超过了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
    (二)本次认购的批准与授权

    2021 年 7 月 19 日,国投电力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控股股东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 年-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议案。关联董事就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2021 年 8 月 4 日,国投电力召开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 2019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控股股东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 年-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议案。关联股东就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上市公司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议程序,程序合法有效,本次收购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核准。
三、本次交易符合免于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的条件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投资者承诺 3 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
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属于该种情形,收购人可免于发出要约。

  本次认购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具体如下:

  l、认购人国投集团通过认购国投电力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后,国投集团持有国投电力非公开发行完成后 51.32%的表决权,超过了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

  2、本次认购已经国投电力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

  3、国投集团已承诺本次发行完成后 36 个月内不转让本次认购的股份。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认购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国投集团具备收购人主体资格。国投集团认购国投电力非公开发行的新股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本次收购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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