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886 股票简称:国投电力 编号:2021-088
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410 号)的核准,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的普通股股票 488,306,45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7.44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632,999,988.00 元,扣除不含税承销及保荐费人民币 1,713,679.24 元,扣除其他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1,262,553.26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629,845,181.56元。本次发行的联席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于 2021 年 11月 26 日将扣减含税承销及保荐费(共计人民币 1,816,499.99 元)后的资金净额计人民币 3,629,845,181.56 元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已对前述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11 月 26
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 ZG11946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近日公司及联席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1 年 10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 账号 专户金额 (元)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110902090910229 0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与开户银行(乙方)、联席保荐机构(丙方及丁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两河口水电站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宁、吴鹏,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田竹、王芸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第 5 个工作日之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
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及丁方。
7、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3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相关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丁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丁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2、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G11946 号)。
特此公告。
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