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600881 沪市 亚泰集团


首页 公告 600881:亚泰集团第十一届第十二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600881:亚泰集团第十一届第十二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9

600881:亚泰集团第十一届第十二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881  证券简称:亚泰集团  公告编号:临 2020-022 号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第十二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  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第十一届第十二次董事会会议于 2020 年 4 月 27 日在公司
总部会议室举行,董事长宋尚龙先生主持了会议,会议应出席董事15 名,实际出席董事 12 名,董事孙晓峰先生、王广基先生、李玉先生分别委托董事王化民先生、刘树森先生、黄百渠先生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会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5票,反对 0票,弃权 0 票。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9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5票,反对 0票,弃权 0 票。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5票,反对 0票,弃权 0 票。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0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5票,反对 0票,弃权 0 票。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9 年度拟不进行利润
分配的公告》具体内容刊载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 15票,反对 0票,弃权 0 票。

  六、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5票,反对 0票,弃权 0 票。

  七、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5票,反对 0票,弃权 0 票。

  八、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9 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5票,反对 0票,弃权 0 票。

  九、审议通过了审计委员会关于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9 年度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5票,反对 0票,弃权 0 票。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具体内容刊载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 证 券 时 报 》 和 《 证 券 日 报 》 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 15票,反对 0票,弃权 0 票。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
告》具体内容刊载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总裁宋尚龙先生、董事翟怀宇先生对此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的公告》具体内容刊载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上海证券报》、《中国
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 15票,反对 0票,弃权 0 票。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具体内容刊载于2020年4月29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
券 时 报 》 和 《 证 券 日 报 》 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具体内容刊载于2020年4月29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 证 券 时 报 》 和 《 证 券 日 报 》 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具体内容刊载于2020年4月29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授权公司经营班子投资决策权事宜的议案:

  2019 年 4 月 24 日,公司第十一届第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继续授权公司经营班子投资决策权的议案,董事会同意继续授权公司经营班子决定不超过 5,000 万元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事
宜,授权期限自 2019 年 5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止。

  董事会授权后,公司经营班子能够在授权范围内积极履行职责。因此,董事会决定继续授权公司经营班子决定不超过5,000万元(包括5,000万元,占公司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0.35%)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事宜,授权期限自2020年5月1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七、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董事(含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议,董事会拟提名宋尚龙先生、孙晓峰先生、刘树森先生、王化民先生、张凤瑛女士、翟怀宇先生、韩冬阳先生、刘晓峰先生、田奎武先生、李玉先生、王立军先生、邴正先生、隋殿军先生、杜婕女士、毛志宏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其中王立军先生、邴正先生、隋殿军先生、杜婕女士、毛志宏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董事(含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的条件和要求,具备相关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的情形。本次董事会董事(含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提名并报股东大会进行选举。

  表决结果: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九、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改草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第一章第二条


  原为:“亚泰集团于 1993 年 5 月在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登记,并根据国家体改委体改生[1993]200 号文件批示的精神,按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公司法》对公司进行了规范,并在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履行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2200001030051。”

  现修改为:“亚泰集团于 1993 年 5 月在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注册登记,并根据国家体改委体改生[1993]200 号文件批示的精神,按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公司法》对公司进行了规范,并在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履行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220000123961012F。”

  (二)《公司章程》第三章第二十四条

    原为:“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现修改为:“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章程》第三章第二十五条

  原为:“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现修改为:“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四)《公司章程》第三章第二十六条

  原为:“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年内转让给职工。”

  现修改为:“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