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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77:中国嘉陵关于资产出售事宜的进展公告(2016/12/24)

公告日期:2016-12-24

证券代码:600877          证券简称:中国嘉陵          编号:临2016-122

                 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

                     关于资产出售事宜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6年

10月10日和11月8日分别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六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转让所持有上海嘉陵车业有限公司100%股权及债权的议案》,详见公司2016年10月11日和11月9日发布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中国嘉陵关于出售资产的公告》(临2016-101)和《中国嘉陵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临2016-105)。

     2016年12月22日,本公司与受让方上海仓加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产

权交易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甲方(转让方1)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

甲方(转让方2)重庆长江三峡综合市场有限公司

以下内容除非特别说明,则转让方1、转让方2统称为 “甲方”

乙方(受让方)上海仓加实业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产权交易标的

     1.1本合同标的为甲方所持有的上海嘉陵车业有限公司100%股权及中国嘉

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对标的企业2776.08万元债权。

     1.2上海嘉陵车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02月07日,现有注册资本为

人民币3000万元,系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出资人民币 2860万

元,占95.33%股权;重庆长江三峡综合市场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 140万元,占

4.67%股权。

     1.3产权交易标的转让底价为10926.95万元。

     第二条  产权交易的方式

     2.1本合同项下产权交易于2016年11月17日至2016年12月14日,经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挂牌期间产生两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并于20

16年12月20日以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组织实施竞价,按照产权交易规

则确定乙方为产权交易标的受让方。

     第三条  价款

     3.1交易价款为人民币(小写)12576.95万元【即人民币(大写)壹亿贰

仟伍佰柒拾陆万玖仟伍佰元整】。

     第四条  支付方式

     4.1乙方已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保证金计人民币(小写)  2000

万元【即人民币(大写)贰仟万元】,在本合同生效后直接转为本次产权交易部分价款。

     4.2分期付款。首期价款(含保证金)为乙方应支付的本次产权交易价款

总额的50%,计人民币(小写)6288.475万元【即人民币(大写)陆仟贰佰捌

拾捌万肆仟柒佰伍拾元整】,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至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账号:10557000000333970,开户银行:华夏银行上海普陀支行);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1500万元至甲方指定账户,剩余价款支付最迟不迟于2017年1月25日至甲方指定账户。除首付款外的其余款项乙方应当提供甲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甲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

     第五条 产权交易涉及的职工安置

     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此项条款。

     第六条  产权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的承继和清偿办法

     6.1乙方受让产权交易标的后,标的企业原有的债权、债务由本次产权交

易后的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

     第七条产权交易涉及的资产处理

     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此项条款。

     第八条  产权交接事项

     8.1在乙方支付完成100%产权交易价款后,甲方启动标的企业工商登记变

更手续。工商登记变更完成后,乙方才享有对标的企业相应的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

     8.2产权交易涉及需向有关部门备案或审批的,甲、乙双方应共同履行向

有关部门申报的义务。

     第九条  产权交易的税赋和费用

     9.1产权交易中涉及的税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

     9.2本合同项下产权交易标的在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产权交易费用,由

甲、乙双方当事人根据各自委托合同约定分别支付。

     第十条  甲、乙双方的承诺

     10.1甲方对本合同项下的产权交易标的拥有合法、有效和完整的处分

权。

     10.2乙方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无欺诈行为。

     10.3乙方受让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违背中国

境内的相关产业政策。

     10.4未经对方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泄露本合同及附件中的内

容,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披露的除外。

     10.5涉及上海嘉陵车业有限公司的或有事项及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或有

损失、或有负债和或有诉讼纠纷等,无论其是否在审计及资产评估范围内,或在审计及评估报告内披露),甲方均不承担责任,也不给予补偿,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要求或索赔。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本合同任何一方若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和承诺,给另一方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违约方的行为对产权交易标的或标的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致使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11.2乙方若逾期支付价款,乙方保证金归甲方所有,且每逾期一日应按逾

期支付部分价款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

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2.1甲、乙双方按照规定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12.2出现本合同第十一条所述违约情形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本合

同。

     12.3本合同解除或变更合同主要条款的,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

权交易凭证失效,甲、乙双方需将合同解除或变更的事项通知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并将产权交易凭证交还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13.1本合同及产权交易中的行为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3.2甲、乙双方之间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也可向上海联合产权

交易所申请调解,或选择以下第  1  种方式解决:

      1.提交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

      2.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

      3.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附则

     除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报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的情形以外,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八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甲、乙双方委托的产权经纪机构各执壹份,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留存壹份用于备案,其余用于办理产权交易的审批、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董事会

                                               2016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