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76 证券简称:凯盛新能 编号:临 2024-012 号
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召开第
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二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落实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等相关要求,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
修订前章程 修订后章程
号
1. 第六条 本章程经股东会议特别 删除
决议通过,及有关国家机关批准后生
效,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
2. 第七条 自公司章程生效之日 第六条 公司章程自股东大会特
起,公司章程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 别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 自公司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章
东之间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程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的文件。 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
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3. 第八条 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 第七条 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
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 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 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
依据公司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 依据公司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
的权力主张。 的权力主张。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
人。 务负责人。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 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
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 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
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 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
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
人员。 司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 理人员。
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
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均 第十四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
为有面值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一 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元。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
前款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华人民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共和国的法定货币。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
司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值股票,每
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前款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华人民
共和国的法定货币。
5. 增加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
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
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6.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删除
展的需要,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批准增加资本。
公司增加资本可以采取下列方
式:
(一)向非特定投资人募集新
股;
(二)向现有股东配售新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新股;
(四)非公开发行股份;
(五)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按照公司章
程的规定批准后,根据国家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7. 第四章 减资和购回股份 第四章 增资、减资和购回股
份
8. 增加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
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
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9. 第二十六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 第二十六条公司可以减少其
定,公司可以减少其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
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10. 第二十七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第二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单。 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 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
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偿债担保。 的偿债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
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
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11.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购回本公司的 除外:
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或者股权激励;
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的;
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 东权益所必需。
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七)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
他情况。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购回本
公司股份。
12. 第三十条 公司在证券交易 删除
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股份时,应当事
先经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批
准。 经股东大会以同一方式事先批
准,公司可以解除或改变经前述方式
已订立的合同,或者放弃其合同中的
任何权利。
前款所称购回股份的合同,包括
(但不限于)同意承担购回股份义务
和取得购回股份权利的协议。
公司不得转让购回其股份的合
同或者合同中规定的任何权利。
13. 第三十二条 除非公司已经进入 删除
清算阶段,公司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
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