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
(2024 年 10 月修订)
本章程有中、英文版,英文版仅作参考。如两个版本互有抵触,以中文版为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4
第三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 ......4
第四章 增资、减资和购回股份 ......6
第五章 股份转让 ......7
第六章 购买公司股份的财务资助......8
第七章 股票和股东名册 ......8
第八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11
第九章 股东会 ......13
第十章 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22
第十一章 董事会 ......23
第十二章 独立非执行董事 ......30
第十三章 公司董事会秘书 ......32
第十四章 公司总裁 ......32
第十五章 监事会 ......33
第十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35
第十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与审计......39
第十八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2
第十九章 保险 ......44
第二十章 劳动管理 ......44
第二十一 章党组织 ......44
第二十二章 工会组织 ......45
第二十三章 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45
第二十四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46
第二十五章 公司章程的修订程序 ......47
第二十六章 通知 ......48
第二十七章 争议的解决 ......49
第二十八章 附则 ......50
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体改生(1994)56 号文件批准,由中国洛阳浮法玻璃
集团公司(1996 年 12 月 25 日更名为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独家发起设立。
公司于 1994 年 4 月 6 日在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经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体改生(1994)64 号文件批准,将本公司转为社会募
集公司并于 1995 年 4 月 19 日在中国河南省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注册登记,公司经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号码为:17111122。
1996 年 8 月 7 日公司变更登记为“港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为:企
股洛总副字第 000327 号。
2016 年 1 月 22 日公司变更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3006148088992。
2023 年 2 月 16 日公司名称由“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
第二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Triumph New Energy Company Limited
第三条 公司住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洛阳市西工区唐宫中路 9 号
邮政编码:471009
电 话:63908573
图文传真:63908680
第四条 董事长或总裁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总裁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公司章程自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公司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章程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七条 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依据公司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力主张。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八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公司可以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进行运作。
法律规定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在遵守中国适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公司有融资或借款权,包括(但不限于)发行公司债券,及有抵押或质押其全部或部分业务和财产的权力。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利用境内外社会资源和资金,发展玻璃工业,追求科技进步,开拓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以质量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目的,实行先进科学管理和运用灵活的经营策略,创世界一流公司,以确保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为准。
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玻璃制造;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技术玻璃制品制造,技术玻璃制品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新材料技术研发;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建筑材料生产专用机械制造;采购代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根据国内和国际市场发展趋势,国内外业务的需求和公司自身的发展能力,经有关政府机关批准,调整公司的经营范围或投资方向、方法。
第三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
第十三条 公司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股。公司发行的普通股,包括内资股和外资股股份。公司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可以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
第十四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值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前款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第十六条 经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公司可以向境内投资人和境外投资人发行
股票。
前款所称境外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人;境内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除前述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投资人。
第十七条 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内资股。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外资股。外资股在境外上市,称为境外上市外资股。除非本章程另有规定,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同是普通股股东,拥有相同的义务和权利。
前款所称外币,是指国家外汇主管部门认可的、可以用来向公司缴付股款的、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定货币。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在香港上市的外资股,简称为 H 股。H 股指获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简称“香港联交所”)批准上市的、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以港币认购和进行交易的股票。
第十九条 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公司现已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645,674,963 股。
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 4 亿股;公司公开发行 H 股、A 股后,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
为 7 亿股,发起人占公司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 57.14%。
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及减少注册资本后,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500,018,242 股,发起人持有普通股数 159,018,242 股,占公司普通股总数的 31.8%。
2016 年 2 月,公司完成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后,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526,766,875 股,发起人持有普通股数 174,018,242 股,占公司
普通股总数的约 33.04%。2016 年 10 月,发起人将其持有的公司普通股数 6,9000000 股协议
转让予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现更名为中建材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后,发起人持有普通股数 105,018,242 股,占公司普通股总数的约 19.94%。
2018 年 4 月,公司完成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后,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559,797,391 股,
发起人持有普通股数 115,115,830 股,占公司普通股总数的约 20.56%。
2019 年 12 月,公司实施完成 2018 年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补偿股份回购注销后,公
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552,396,509 股,发起人持有普通股数 112,614,918 股,占公司普通股总数的约 20.39%。
2020 年 11 月,公司实施完成 2019 年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补偿股份回购注销后,公
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548,540,432 股,发起人持有普通股数 111,195,912 股,占公司普通股总数的约 20.27%。
2021 年 8 月,公司实施完成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后,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
为 645,674,963 股,发起人持有普通股数 111,195,912 股,占公司普通股总数的约 17.22%。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份数量为 250,000,000 股,占公司
已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约 38.72%;境内上市内资股股份数量为 395,674,963 股,占公司已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约 61.28%。
第二十一条 经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的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分别发行的实施安排。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可以自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之日起 15 个月内分别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总数内,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应当分别一次募足;有特殊情况不能一次募足的,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也可以分次发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45,674,963 元。
第二十四条 除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转让,并不附带任何留置权。
第四章 增资、减资和购回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股东会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