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76 证券简称:凯盛新能 编号:临 2024-028 号
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召开第
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日召开的 2024 年第四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于 2024年 7 月 1 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建议对《公司章程》作出若干修订,有关修订内容详见本公告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上述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案方式进行审议。
二、公司其他治理制度的修订情况
结合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董事会亦建议同步修订章程附件相关治理制度。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制度名称 变更情况 是否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2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3 《监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上述拟修订相关制度已经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
二十六次会议及 2024 年第四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修订后的有关治理制度全文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二、其他事项说明
依据《公司法》,本次修订将表述有关公司内部权力机构的“股东大会”均统一修改为“股东会”;其他因增加或删除相关条款,需相应对章程条款序号、排序作出调整以及不影响条款含义的字词修订等。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围较广,故本公告附件之《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不再进行逐条列示。
特此公告。
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30 日
附:《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章程 修订后章程
1 第四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 第四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
公司董事长。 公司董事长董事长或总裁为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总
裁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2 第八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 第八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
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 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
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 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
任。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 任。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
准,公司可以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 准,公司可以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
按照《公司法》第十五条所述运作。 按照《公司法》第十五条所述有关规
定进行运作。
法律规定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
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
人的,从其规定。
3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
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
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股东会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在
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
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董事
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
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
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
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4 第二十六条公司可以减少其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减少其
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 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
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 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
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相应减少股份,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股份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
上市规则另有规定或者本章程另有
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弥补
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
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
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
免除股东缴纳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的,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
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
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
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5 第二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 第二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
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册资本时,必须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
产清单。 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 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 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
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
的偿债担保。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偿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 债担保。
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