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ST 洛玻 股票代码:600876 编号:临 2011-004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售土地使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交易概述
1、按照洛阳市发展规划的要求,洛阳土地储备整理中心(以下简称洛阳土
地中心)对本公司位于隋唐城遗址内剩余的 264.41 亩土地使用权及地面资产及
设施进行收储。
2、2011 年 1 月 31 日,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以 11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土地收购的议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土地收购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2011 年 1 月 31 日,本公司与洛阳土地中心签订了《洛阳市国有土地使
用权收购协议》,约定人民币 17790 万元的价格收购 264.41 亩土地使用权(包
括地面资产及设施)。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本次交易的收购方为洛阳土地中心。洛阳土地中心为洛阳市政府下属的国有
事业单位,主要从事利用土地开发基金进行城市建设、保障国有土地资产的安全
和增值、城市建设用地的前期基础开发、储备用地综合开发、补充耕地的开发、
整理及复垦。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洛阳土地中心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独立
第三方。
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根据洛阳市隋唐城遗址保护条例的要求,按照洛阳市洛政土【2008】316 号
文件,继 2008 年 10 月 24 日洛阳市土地储备中心对公司本部的 327.987 亩土地
及地面资产、附属设施进行收储后。现根据洛阳市政府的规划发展要求,洛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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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中心对剩余的 264.41 亩土地及地面资产、附属设施进行收储。
此次收储的土地为本公司 2008 年土地收储后剩余的 264.41 亩的土地,位于
洛阳市唐宫中路九号,洛阳隋唐城遗址内。该土地及建筑物、附属物近两年的财
务资料为:
土地使用权 建筑物与附属构筑 合计
物
截 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止 2643.29 9479.71 12123.00
[经审核]的账面净值(万
元)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2566.30 9070.27 11636.57
[未经审核]的账面净值
(万元)
经河南金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洛阳国地不动产评估有限公司等评估机构评
估,该土地使用权评估基准日为 2010 年 12 月 25 日的评估值为 11193.34 万元。
经河南亚太联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评估基准日为 2010 年 12 月 31 日的地
上建筑物及附属物价值为 9439.93 万元。
四、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定价情况
1、协议双方名称
甲方:洛阳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
乙方: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标的物
甲方依据本协议收购乙方位于西工区唐宫中路 9 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
宗地总面积 176273.1 平方米(264.41 亩)。四至范围:东至洛阳洛玻物流有限
公司,南至唐宫中路,西至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北至用地界(2008
年 10 月洛阳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环保路以北
宗地图》地界)。(土地四至范围与面积以实测坐标图为准)
3、代价
2
甲方收购乙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约 264.41 亩,收购总价款为人民币 17790
万元(包括地面资产及设施)。
4、付款方式
原则上分三次。第一次在 2011 年 3 月 21 日前或乙方股东会批准本协议当
日(以较后者为准)支付人民币 11000 万元;第二次在 2011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
人民币 2000 万元;其余收购款项人民币 4790 万元在 2012 年 12 月 31 日前付清。
5、交付
甲方在支付款项第一次收购款项后,乙方将该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
所有权证(原件)交付给甲方。
乙方应当在 2011 年 3 月 21 日前或乙方股东会批准本协议当日(以较后者为
准)将上述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移交给甲方并双方配合办理有关权证过户
或注销手续(相关所有权证办理过户或注销手续后视为移交完成),移交完成后,
甲方自此享有上述资产的所有权利。
6、协议生效
本协议由双方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及乙方董事会、股东会批准
后生效。
五、本次土地收储对公司的影响
土地出售完成,对公司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1、盘活了闲置资产,增加了公司收益。出售完成后,预计实现收益 6153.43
万元,增加了公司盈利。
2、增加了现金流,将用作本公司的未来发展项目需要。
特此公告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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