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交所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交所上市规则》、《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情形的,由公司审慎判断暂缓或豁免披露,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上交所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八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登记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十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公司相关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有责任和义务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相关暂缓、豁免披露的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可能需要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核后,提交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会同法务风控部门及相关部门研究决定,对拟披露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归档保管。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登记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见附件 1);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见附件 2)。
公司应确保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和其他可能接触拟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人员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任何内幕交易。
第十二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指引》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上交所上市规则》、《联交所上市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公司的《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1.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知情人
保密承诺函
2.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附件 1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作为□暂缓披露信息/□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已知悉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人特承诺:本人将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在相关暂缓披露信息及/或豁免披露信息对外披露前,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会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或传播该等信息。本人不会因获悉该等信息买卖公司证券,也不会因此指使、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会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承诺人签名:
日期:
附件 2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申请时间 申请人员
暂缓或豁免
申请部门/单位 □暂缓□豁免
披露的类型
暂缓或豁免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申请部门/单位负责人确
认签字
董事会办公室审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