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75 股票简称:东方电气 编号:2021-028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注销原因:根据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 6 人因个
人原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3 人因违反相关法规而不再具备激励
对象资格,1 名激励对象因去世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1 名激励对象因
被纳入集团下属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相关规定,不能再
继续参与公司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 1 名激励对象因组织安排调离公司而不
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上述情况所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
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回购股份数量(股) 注销股份数量(股) 注销日期
475,000 475,000 2021 年 8 月 20 日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9 年 9 月 5 日,公司召开九届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 年 A 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以及《关于召开公司 2019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议及 2019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
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九届十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2019 年 9 月 27 日,公司召开九届十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批准公司<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确认公司<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下激励对象涉及的关连人士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九届十二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3、2019 年 9 月 27 日至 2019 年 10 月 8 日,公司将本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姓名和
职务通过公司内部 OA 系统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公司员工向公司监事会询问了激励对象确定规则、流程等情况,监事会和有关部门进行了认真反馈。截至 2019 年 10 月9 日,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同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9 年 11 月 20 日,公司收到国务院国资委出具的《关于东方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 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19】680 号),原则同
意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5、2019 年 11 月 22 日,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 年第一次 A 股类
别股东会议及 2019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2019 年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并披露了公司《关于 2019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同日,公司召开九届二十一次董事会和九届十四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6、2020 年 9 月 24 日,公司召开九届三十二次董事会及九届十九次监事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7、2021 年 4 月 28 日,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
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 A 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1 年 4 月 29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
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1.原因及数量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 6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3 人因违反相关法规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1 名激励对象因去世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1 名激励对象因被纳入集团下属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相关规定,不能再继续参与公司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 1 名激励对象因组织安排调离公司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董事会审议决定回购注销上述 12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 47.5 万股。
2.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当激励对象在劳动合同期内主动提出辞职时,其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价孰低原则进行回购;鉴于本次回购价格低于回购时市价 11.40 元/股,所以首次授予中 6 名因个人原因离职的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5.725 元/股,3 名因违反相关法规而不再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5.725 元/股,1 名因去世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5.725 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1 名因被纳入集团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5.725 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预留授予中 1 名因组织安排调离公司而不
再具备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6.54 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按照《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上述每股回购价格应当减去每股派息额。
3.资金总额与来源
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应支付的回购价款为 280.2654 万元,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人数变更为 765 人,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人数变更为 25 人。
4.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3784296),并向中登上海分公司
递交了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申请,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 2021 年 8 月 20 日完成注销,
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 次 回 购 注 销 完 成 后 ,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将 由 3,119,626,130 股 变 更 为
3,119,151,130 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类别 变动前 变动数(+,-) 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782,725,762 -475,000 782,250,762
(非流通 A 股)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996,900,368 0 1,996,900,368
(流通 A 股)
B 股 0 0 0
H 股 340,000,000 0 340,000,000
其他境外上市股份 0 0 0
股份合计 3,119,626,130 -475,000 3,119,151,130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同时,本激励计划将继续按照法规要求执行。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发表以下结论性意见: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安排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并依法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