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72 证券简称:中炬高新 公告编号:2026-007
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股份金额: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拟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 亿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6 亿元(含)。
● 回购股份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及银行股票回购专项贷款。公司已经取得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函》,该行同意为公司回购股份提供专项贷款支持,承诺向公司提供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 5.4 亿元且不超过回购实际使用金额的 90%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具体贷款事宜将以双方签订的贷款合同为准。
● 回购股份用途:用于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6 元/股
● 回购股份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 回购股份期限: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截至公司回购方案披露日,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均无股份减持计划。若上述
主体后续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可能存在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股东会决定调整或终止本次
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3、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则存在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 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9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并于 2026 年 1
月 19 日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议案》。
二、 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
本次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回购方案首次披露日 2025/12/31
回购方案实施期限 待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
方案日期及提议人 2025/12/29,由董事会提议
预计回购金额 3亿元~6亿元
回购资金来源 其他:公司自有资金及银行股票回购专项贷款
回购价格上限 26元/股
√减少注册资本
回购用途 □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用于转换公司可转债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回购股份方式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股份数量 11,538,462股~23,076,923股(依照回购价格上限测算)
回购股份占总股本比例 1.48%~2.96%(依照回购价格上限测算)
回购证券账户名称 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
券账户
回购证券账户号码 B888047542、B884010925
(一) 回购股份的目的
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有效增强投资者信心,进一步稳定及提升公司价值,公司将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本公司部分 A 股股份。本次回购完成后,回购股份将全部予以注销。
(二)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三) 回购股份的方式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
(四)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实施期限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个月。回购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2、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回购方案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变更或者终止的,则回购期限自公司股东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将根据股东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进行。
3、公司不得在下述期间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 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1、回购股份的用途
本次回购后的股份将用于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
本次拟用于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 亿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6 亿元(含)。
具体的回购金额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股份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3、回购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在本次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 26 元/股条件下,分别按本次回购资金下限人民币3 亿元(含)、回购资金上限人民币 6 亿元(含)进行测算,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情况如下:
回购资金 3 亿元(含) 回购资金 6 亿元(含)
拟回购数量 占公司总 拟回购资 拟回购数量 占公司总 拟回购资
(股) 股本的比 金总额 (股) 股本的比 金总额
例(%) (亿元) 例(%) (亿元)
11,538,462 1.48 3.00 23,076,923 2.96 6.00
注:以上测算数据仅供参考,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和回购金额以回购期限届
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和回购金额为准。
(六) 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 26 元/股(含),本次回购股份最高价上限未超
过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具体回购
价格公司将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公司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若公司在回购期间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
细、缩股等除权除息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七) 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及银行股票回购专项贷款。
公司已经取得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函》,该银行
同意为公司回购股份提供专项贷款支持,承诺向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5.4 亿元且
不超过回购实际使用金额的 90%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具体贷款事宜将以双方签
订的贷款合同为准。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14 日披露的《中炬高新关
于取得金融机构股票回购贷款承诺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2)。
(八) 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前 回购后 回购后
(按回购下限计算) (按回购上限计算)
股份类别
股份数量 比例 股份数量(股) 比例(%) 股份数量 比例(%)
(股) (%) (股)
有限售条件流 7,521,278 0.9661 7,521,278 0.9806 7,521,278 0.9956
通股份
无限售条件流 770,987,950 99.0339 759,449,488 99.0194 747,911,027 99.0044
通股份
股份总数 778,509,228 100 766,970,766 100 755,432,305 100
注: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数量及公司股权结构实际变动情况以后续实施情况为准。
(九) 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
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 8,054,577,455.40 元,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5,691,520,558.58 元,假设回购资金总额的上限人民币 6亿元全部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完毕,则回购资金总额占公司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分别为 7.45%、10.54%,占比较低。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和/或自筹资金,且已经取得银行股票回购专项贷款承诺函。综合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发展战略等因素,本次回购的实施预计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本次股份回购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的变更,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十)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在
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是否与本次
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及其在回购期
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情况说明
经公司自查及问询,公司董事长黎汝雄先生于 2025 年 11 月 3 日及 2025 年 11
月 4 日通过沪港通账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 A 股股份合计 100,500 股。公司第一大股东中山火炬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炬集
团)拟自 2025 年 9 月 1 日起 12 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等合
法合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拟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2 亿元,不超过人民币 4 亿元,截至目前合计增持股份 22,723,779 股,已实施完毕原定的增持计划。公司第一大股东的一致行动人中山火炬公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资集团)于2025年6月30日至2025年7月3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取得公司股份527,000股。除上述公司董事长及公司第一大股东火炬集团、公司第一大股东一致行动人公资集团之外,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一大股东的其他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做出本次回购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
公司董事长、第一大股东火炬集团及一致行动人公资集团增持公司股份均是
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