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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力:北京人力关于财务负责人辞职暨聘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及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29

北京人力:北京人力关于财务负责人辞职暨聘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及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861        证券简称:北京人力        公告编号:临 2024-024 号
        北京国际人力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财务负责人辞职暨聘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及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国际人力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8 月
28 日收到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曾兆武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公司内部工作调整所需,曾兆武先生辞去公司财务负责人职务,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时起生效。辞职后曾兆武先生仍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的议案》。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曾兆武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任期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曾兆武先生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国际人力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认为,曾兆武先生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北京国际人力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同意推荐曾兆武先生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候选人,并同意将本项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
人的议案》。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及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丁峰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任期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丁峰先生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国际人力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认为,丁峰先生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北京国际人力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同意推荐丁峰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候选人,并同意将本项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丁峰先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中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具备所需的专业知识、职业素质和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同意聘任丁峰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特此公告。

  附件:曾兆武先生及丁峰先生的简历

                                        北京国际人力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29 日

附件:个人简历

    曾兆武先生,1982 年 10 月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企业管理专业硕士,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 政府经济管理专业博士在读,高级会计师,国际注册会计师,曾任首创环境控股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副总经理、总会计师,首创大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首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职班子成员,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现任北京国际人力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曾兆武先生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3.2.2 条所列情形,不持有本公司股票,符合相关要求的任职资格。

    丁峰先生,1986 年 8 月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经济学硕士,中央财经大
学财政学专业,高级会计师,曾任北京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副总经理。

  丁峰先生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3.2.2 条所列情形,不持有本公司股票,符合相关要求的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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