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核销部分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根据公司董事会所提供的资料及对相关业务的介绍,对公司十一届十五次董事会审议关于公司核销部分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核销部分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是为了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核销,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核销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核销部分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王 本 哲
惠 汝 太
岳 成
2021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