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54 股票简称:春兰股份 编号:临 2021-009
江苏春兰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江苏春兰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4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和《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
现行条款 拟修订后条款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中华人 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3]外经贸资二函 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3]外经贸资二函
第 780 号及江苏省体制改革委员会苏体改生 第 780 号及江苏省体制改革委员会苏体改生
[1993]66 号文批准,以社会募集方式设立;现在泰 [1993]66 号文批准,以社会募集方式设立;在泰州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领有注册号为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
320000000013381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12006079000565。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生产销售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生产销售空调等制冷产品,空调用红外线遥控、专用集成电路、 空调等制冷产品,空调用红外线遥控、专用集成电路、电子原器件,制冷压缩机等动力机械;房地产开发及 电子原器件,制冷压缩机等动力机械;物业管理和房商品房销售、物业经营和房屋租赁;经营本企业自产 屋租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代理出口将本企业自行研制 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开发的技术转让给其他企业所生产的产品;经营本企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
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
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
来一补”业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1945.8538 万股,公司的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1945.8538 万股,全部
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51945.8538 万股,其中外资股 为普通股。
3335.6522 万股(截止时间 2013.12.31)。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份: 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
式之一进行: 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
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 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时间限制。 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有的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 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
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
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
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
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