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主要股东及相关方签署《股份转让补充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拟提交至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的《关于公司主要股东及相关方签署<股份转让补充协议>的议案》进行了核查,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市南方同正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同正”)及其实际控制人刘悉承先生于2018年7月19日与公司控股股东家天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天下”)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南方同正应于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三年内促成公司将原有铅酸蓄电池业务资产转让给南方同正或南方同正指定的其他主体。但由于相关事项和程序较为复杂,无法于原承诺期限届满前(即2021年8月9日)完成置出。
目前,公司铅酸电池业务经营平稳,且已启动相关业务资产向子公司的下沉工作;上市公司股东正积极筹划除铅酸电池外的新业务开展。同时,南方同正在与家天下沟通受让公司股份的同时,也在积极对接潜在第三方承接方,推动资产置出进程。经主要股东友好协商签署《股份转让补充协议》,将资产置出期限适当延长六个月,有利于公司的稳健发展和持续经营,有利于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本议案尚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董事、股东需回避表决。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主要股东及相关方签署<股份转让补充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胡康宁 姬文婷 叶剑平
2021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