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1 渝坤衡(意)字第 1734 号
致: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万里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王薇蕾、张兰蝶(下称“本所律师”)对万里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出席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以及《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勤勉尽责的精神,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核查验证万里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等有关法律问题,列席见证了万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万里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1 年 11 月 18 日分别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公布了《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万里公司披露的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中载明了 2021 年 12 月 3 日下午 14:00 在北京市丰台区郭公庄中街 20 号院北京
方向 A 座 15 楼小 VIP 会议室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会议召集人、投票方式(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万里公司董事会严格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于 2021 年 12 月 3 日下午 14:00 在北京市丰台区郭公庄中街 20 号院北
京方向 A 座 15 楼小 VIP 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莫天全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实际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股东大会会议登记办法等与公告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含视频方式出席)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计 2 名,分别为家
天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南方同正投资有限公司,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7,780,268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8.12%。该 2 名股东均系在 2021 年 11 月 26 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万里公司股东。本所律师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法人股股东的股东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资料等相关资料的审查,认为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及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真实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45 名。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除公司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外,现场或通过视频等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万里公司董事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万里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11 月 18 日分别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
券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的《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审议事项。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实际会议审议事项与万里公司董事会公告的会议审议事项完全一致,在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上没有股东提出新提案或者新审议事项。
四、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会议审议事项以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主要股东及相关方签署<股份转让补充协议>的议案》。参会的关联股东家天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南方同正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同意 31,889,900 股,占出席会议和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292%;反对 508,900 股,占出席会议和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708%;弃权 0 股。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万里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万里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
法律意见书随万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特此致书。
(以下无正文)
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
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王薇蕾
张兰蝶
二○二一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