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主要股东及相关方签署《股份转让补充协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和核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主要股东及相关方签署<股份转让补充协议>的议案》有关文件资料后,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市南方同正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同正”)及其实际控制人刘悉承先生于2018年7月19日与公司控股股东家天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天下”)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南方同正应于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三年内促成公司将原有铅酸蓄电池业务资产转让给南方同正或南方同正指定的其他主体。但由于相关事项和程序较为复杂,无法于原承诺期限届满前(即2021年8月9日)完成置出。
出于保证公司稳健发展、持续经营,维护中小股东利益的考虑,同时考虑到南方同正未能按约履行资产置出义务的实际情况和相关因素,经慎重考虑,家天下与南方同正、刘悉承先生于2021年8月9日签署《股份转让补充协议》,将上述资产置出的期限由“股份转让完成后三年届满”变更为“股份转让完成后三年又六个月届满”,即将资产置出的承诺期限延期至2022年2月9日。
本次公司主要股东及相关方签署《股份转让补充协议》,将资产置出的期限
延期至 2022 年 2 月 9 日,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利益,有利于公司的
平稳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上述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届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主要股东及相关方签署<股份转让补充协议>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胡康宁 姬文婷 叶剑平
2021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