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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九百:关于出售资产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0-12-31

证券代码:600838 股票简称:上海九百 编号:临2010-013
    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售资产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一、交易概述
    ㈠ 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海九百(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百集团”)、上海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新华发行集团”)、中国科技图书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科图
    公司”)于2010 年12 月29 日共同签署了《房屋买卖协议书》(以下简
    称《买卖协议》)。根据《买卖协议》的内容,公司和九百集团同时将
    所属北京西路1829 号1—4 层(申乐大厦裙房)物业整体转让给新华
    发行集团和中国科图公司,整体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63,800,000.00 元
    (其中公司拥有建筑面积11,162.54 平方米,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225,232,440.00 元,九百集团拥有建筑面积1,911.41 平方米,转让价格
    为人民币38,567,560.00 元)。
    ㈡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
    ㈢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于2010 年12 月29 日召开了第九次会议,
    审议并通过了本次出售资产事项。公司独立董事曹惠民先生、张有礼
    先生和卓越先生就本次出售资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2
    认为:本次出售资产事项符合公司尽早盘活现有资产,最大限度地提
    高作为公司主业之一的商业地产的盈利能力,以达到资产收益最大化
    及增强公司综合实力的目的。本次交易的成交价格是以资产评估机构
    的评估价值为依据确定的,因而其定价依据是公允、公平、合理的,
    也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㈣ 本次出售资产事项尚需提交公司将于2011 年1 月18 日召开
    的2011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上海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福州路465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26,644 万元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企业资产管理、图书、报刊、音像制
    品及文教用品等。
    2、公司名称:中国科技图书公司(系新华发行集团全资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河南中路221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21.50 万元
    经营范围:图书、报刊及文教用品等。
    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㈠ 交易标的
    公司所属上海市北京西路1829 号1—4 层(申乐大厦裙房)物业,
    即建筑面积11,162.54 平方米的房地产权利。3
    交易标的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权利转移之情形,不涉及
    诉讼、仲裁事项或者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公司为该房地产权利人。
    ㈡ 交易标的的评估情况
    公司委托上海立公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公信评
    估公司”)对位于北京西路1829 号1—4 层(申乐大厦裙房)的整体物
    业(计建筑面积13,073.95 平方米)进行了市场价值评估。根据立公信
    评估公司出具的(信房估报字【2010】776 号)《静安区北京西路1829
    号1—4 层等商业房地产估价报告》显示,以2010 年12 月5 日为估价
    时点,采用市场比较法和收益法确定的委估物业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
    263,800,000.00 元(其中公司拥有建筑面积11,162.54 平方米,占85.38
    %,市场价值为人民币225,232,440.00 元;九百集团拥有建筑面积
    1,911.41 平方米,占14.62%,市场价值为人民币38,567,560.00 元)。
    ㈢ 交易标的的定价情况
    根据立公信评估公司出具的(信房估报字【2010】776 号)《静
    安区北京西路1829 号1—4 层等商业房地产估价报告》所载明的市场
    价值为依据,确定了最终的交易价格。
    四、《买卖协议》中涉及交易标的的主要内容
    ㈠ 交易标的的交易金额:人民币225,232,440.00 元
    ㈡ 付款方式和期限:
    1、自《买卖协议》签署之日起10 日内,新华发行集团和中国科
    图公司即向公司给付受让款的50%(计人民币112,616,220.00 元);
    2、自《买卖协议》签署之日起5 日内正式签署《上海市房地产4
    买卖合同》,且新华发行集团和中国科图公司确认取得上海市北京西
    路1829 号1—4 层(申乐大厦裙房)的权利人,已变更为新华发行集
    团和中国科图公司的房地产权证之日起5 日内,向公司一次性付清受
    让款的余款。
    ㈢ 交易正式生效的条件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通过,各方签署《买卖协议》
    和《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经公司2011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后正式生效。
    五、本次出售资产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董事会认为:由于交易标的地处静安寺商圈的边缘,且房屋
    建造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建筑结构相对落伍,已不能满足现代商
    业经营的需求,目前处于空置状态。为尽早盘活公司现有资产,最大
    限度地提高作为公司主业之一的商业地产的盈利能力,以达到资产收
    益最大化及增强公司综合实力的目的,公司决定将所属北京西路1829
    号1—4 层(申乐大厦裙房)物业出售给新华发行集团。本次出售资
    产事项对规划和调整公司现有资产,实现公司中、远期发展战略目标
    是十分有利的。
    通过本次出售资产交易,公司预计扣除各项成本及支出后可获得
    约6,800 万元左右的收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备查文件
    ㈠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㈡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5
    ㈢ 《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㈣ 《房屋买卖协议书》;
    ㈤ 上海立公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信房估报字【2010】
    776 号)《静安区北京西路1829 号1—4 层等商业房地产估价报告》。
    特此公告。
    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 年12 月30 日静安区北京西路1829 号1-4 层等
    商业房地产估价报告
    上海立公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日房地产估价报告
    项目名称: 静安区北京西路1829 号1-4 层等
    商业房地产估价
    委托人: 上海九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
    受托估价单位: 上海立公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估价人员: 应恩杰、宋梁
    估价日期: 2010 年12 月5 日 - 2010 年12 月10 日
    房地产估价报告编号: 信房估报字(2010)776 号静安区北京西路1829 号1-4 层等商业房地产估价
    目录
    页码
    一、 致委托方函 1
    二、 估价师声明 2
    三、 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 3
    四、 估价结果报告 4
    五、 附件 11静安区北京西路1829 号1-4 层等商业房地产估价
    1
    致委托方函
    上海九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
    受贵司委托,我公司秉着客观、公正、科学、独立的原则,对静安区北京西
    路1829 号1-4 层等商业房地产进行价格评估,估价时点为2010 年12 月5 日,
    估价目的是为房地产置换提供市场价值咨询意见。
    委估对象坐落于静安区静安寺街道,西临北京西路、南临愚园路、东近万航
    渡路,原开设了“静安寺珠宝古玩城”,目前处于空置状态。根据房地产权证“沪
    房地静字(2010)第001167 号”,委估建筑物为四层钢混结构,总建筑面积13,073.95
    平方米;分摊土地面积2,448.0 平方米,使用权性质为出让,规划用途商业,土
    地使用年限自2005 年9 月26 日至2045 年9 月25 日。房地产权利人为“上海九
    百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九百(集团)有限公司”。
    估价人员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认真分析现有的资料和影响房地产
    价格的市场因素,采用市场比较法和收益法对委估对象的市场价值进行测算,确
    定估价对象(包括出让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于估价时点的价值为
    房地产市场价值: 人民币263,800,000 元 (折合单价20,178 元/平方米)
    (大写) 人民币贰亿陆仟叁佰捌拾万元整
    法定代表人(签章):应恩杰
    上海立公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日静安区北京西路1829 号1-4 层等商业房地产估价
    2
    估价师声明
    作为中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会员,我们将严格遵
    守本行业的职业道德规范,并郑重声明如下:
    1. 本估价报告中陈述的事实是真实的准确的。
    2. 本估价报告中的分析、意见和结论是估价人员自己公正的专业分析、意见和
    结论,但受到本估价报告中已说明的假设和限制条件限制。
    3. 估价人员与本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没有利害关系,与有关当事人也没有个
    人利害关系或偏见。
    4. 估价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进行分析,形成
    意见和结论,撰写本估价报告。
    5. 估价人员应恩杰于2010 年12 月5 日已对本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进行了实
    地查勘,并对勘察的客观性、真实性、公正性承担责任,但对估价对象的现
    场查勘仅限于其外观和使用状况,对被遮盖、未暴露及难以接触到的部分,
    依据委托方和产权所有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估。除非另有协议,估价人员不
    承担对估价对象建筑结构质量进行调查的责任。
    6. 本估价报告由第一签字估价师撰写,第二签字估价师仅对报告进行了复核。
    7. 没有人对本估价报告提供了重要的专业帮助。
    8. 本估价报告依据了委托方和产权所有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委托方及产权所有
    人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因资料失实造成估价结果有误的,估价机构和估价
    人员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9. 本报告的估价结果仅作为委托方在本次估价目的下使用,不得作其他用途。
    未经本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的同意,估价报告不得向委托方及报告审查部门
    以外的单位及个人提供,凡因委托人使用估价报告不当而引起的后果,估价
    机构和估价人员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10. 本估价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