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37 证券简称:海通证券 公告编号:临2021-03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 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责任。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通证券”)于 2021 年 9 月
7 日签收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152021022 号)和《调查通知书》(证监调查字 0152021061 号)。
详见公司日期为 2021 年 9 月 8 日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34。
2021 年 9 月 28 日,公司收到了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以下简称“重庆证
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5 号),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涉嫌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德”)持续督导未勤勉尽责一案,重庆证监局已调查完毕,依法拟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海通证券作为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现称“奥瑞德”)重大资产重组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独立财务顾问,在执行奥瑞德 2017 年度持续督导过程中,未对奥瑞德违规对外担保事项保持充分关注,仅执行了询问及检查“三会”记录、用印记录等程序,未获取当期奥瑞德企业信用报告并保存于奥瑞德持续督导工作底稿中,未对当期奥瑞德企业信用报告进行必要的审阅和查看,导致未能发现奥瑞德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未能发现奥瑞德相关信息披露存在遗漏。
奥瑞德及其子公司涉及民间借贷事项违法违规,海通证券在奥瑞德已公告公司及子公司涉及借款纠纷被提起诉讼的情況下,未保持合理职业怀疑对奥瑞德涉及的民间借贷事项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仅获取了奥瑞德董事会出具的书面声明等内部证据,未获取相关借款合同、起诉状、法院相关法律文书等外部客观证据,未执行向法院及案件代理律师等第三方进行核查的工作程序,未通过法院庭审公开网等公开渠道检索有关案件信息,导致未能发现奥瑞德未依法披露其相关重大借款合同及实际控制人占用奥瑞德资金等事项。
奥瑞德未将上述借款纠纷所涉及的借贷资金记入财务账簿,其 2017 年度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且对相关借款、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和违规提供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均未按法律相关规定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 2017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海通证券未充分履行持续督导义
务,涉嫌存在未能勤勉尽责情形,在 2018 年 5 月 2 日出具并由奥瑞德在 2018 年
5 月 4 日披露的《2017 年度现场检查报告》和《2017 年度持续督导意见》存在
虚假记载。
海通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情形。时任奥瑞德持续督导期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李春和贾文静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海通证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一、责令海通证券改正,没收财务顾问业务收入 100 万元,并处以 300 万
元罚款;
二、对李春、贾文静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重庆证监局拟实施的处罚决定,公司及相关人员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公司的经营情况正常。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相关信息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或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