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议案的独立意见
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第七次临时董
事会会议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超过全体董事人数的
二分之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召开合法有效。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对该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10 月 28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6)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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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该议案回避表决,该议案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同意以 2021 年 10 月 28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 4 名激励对象授予 830 万股限制性
股票,授予价格为 3.56 元/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