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凌桥自来水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上海凌桥自来水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于2001年6月29日下午在上海市 武警会堂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1146名,代表股份总数2725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9.4379%,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表决情况如下:
一、公司200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722702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57%
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弃权:2568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942%
二、公司200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722696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55%
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弃权:2574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944%
三、公司200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2722711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60%
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弃权:2559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939%
四、公司200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2722667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44%
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弃权:2602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954%
经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2000年度实现净利润54232672.07万元,提取10%法定公积金5423267.21元;提取5%法定公益金2711633.60元;加上年未分配 利润11052648.09元,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57150419.35元。200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公司2000年末总股本34307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送红股1.5 股红股,共计派送51460500.00元,余额5689919.35元,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关于送红股实施事宜,另行公告。
五、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
同意:162018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8.4461%
反对:27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5%
弃权:2530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5374%
六、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后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和形成同业竞争的说明的议案:
同意:161952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8.4061%
反对:25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3%
弃权:2598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5786%
七、公司更名的议案:
同意:2722675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47%
反对:67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4%
弃权:2533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929%
八、调整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成员的议案
(一)辞去公司董事议案
1、徐国祥
同意:2722618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26%
反对:46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
弃权:2611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958%
2、徐文标
同意:2722656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38%
反对: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弃权:2616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960%
3、娄歆宇
同意:2722658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40%
反对: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弃权:2614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959%
4、高超
同意:2722426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55%
反对: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弃权:2846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1044%
5、隆振中
同意:2722423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54%
反对: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弃权:2849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1045%
6、戴光铭
同意:2722403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47%
反对: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弃权:2869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1052%
(二)公司候选董事议案
1、张桂娟
同意:2722409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49%
反对:36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
弃权:2830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1038%
2、宋孝
同意:2722435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59%
反对:25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弃权:2815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1032%
3、董经纬
同意:2722419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53%
反对:25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弃权:2831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1038%
4、姜义军
同意:2722419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53%
反对:25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弃权:2831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1038%
5、祝世健
同意:2722414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51%
反对:30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
弃权:2831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1038%
九、调整公司第三届监事会成员的议案
(一)辞去公司监事议案
1、陈出新
同意:2722339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24%
反对:46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
弃权:2890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1060%
2、邱力成
同意:2722327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19%
反对:46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
弃权:2902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1065%
(二)公司候选监事议案
1、贺阿东
同意:2722406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48%
反对:23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
弃权:2846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1044%
2、周耀东
同意:2722381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39%
反对:23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
弃权:2871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1053%
十、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公司注册名称
同意:2722469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71%
反对:23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
弃权:2783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1021%
2、公司住所
同意:55460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2.0351%
反对:476357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7.4792%
弃权:2193458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80.4857%
3、公司经营宗旨
同意:2722489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78%
反对:25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弃权:2761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1013%
4、公司经营范围
同意:2722470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71%
反对:25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弃权:2780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1020%
十一、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2718091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7365%
反对:25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弃权:7159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2626%
上海凌桥自来水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见公司聘请的常年法律顾问上海金茂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凌桥自来水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凌桥自来水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6月29日
上海凌桥自来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上海凌桥自来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1年6月29日在上 海市富民路291号(武警会堂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6人,实到董事5人。
1、会议选举宋孝 先生为上海凌桥自来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
2、根据董事长提名,决定聘任陈印歧先生为上海凌桥自来水股份有限公司总经 理。
3、根据董事长提名,决定聘任仲辉先生为上海凌桥自来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秘书。
上海凌桥自来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6月29日
上海凌桥自来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上海凌桥自来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01年6月29日在上海 市富民路291号(武警会堂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2人。
会议选举贺阿东先生为上海凌桥自来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长。
上海凌桥自来水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01年6月29日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凌桥自来水股份有限公司
2000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凌桥自来水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凌桥自来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零零零年度股东大会于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召开。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经公司聘请委派李志强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等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和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如下:
一、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