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明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告
上海东方明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第一届第七次会议于1994年4月9日在本公司举行,并作出决议,现公告如下:
一、董事会同意《关于公司资金筹措及使用情况的说明》,决定通过股本筹资及债务筹资并举的方法解决公司资金的不足。
二、同意公司《关于苏春阳、王立同志任职的提议》,聘请苏春阳同志为公司副总经理,王立同志为公司总会计师。
三、同意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说明》。将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四、同意公司1994年增资配股议案:
1、1994年度按总股本41000万股的30%进行配股,即每10股(A股)配股3股。
2、发起人法人股和社会法人股有偿转让给社会个人股的配股权总数不超过1400万股,即每10股(A股)配股7股。
3、1994年增资配股议案,尚须经上海市证管办批准和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方有效。
4、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另行公告。
上海东方明珠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
一九九四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