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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30 沪市 香溢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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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30: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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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30    证券简称:香溢融通        公告编号:临时2022-007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合同类型:房屋租赁合同

  ● 合同金额:合同期租金合计487.20万元

  ● 合同期限:自2022年2月18日起至2030年2月17日止

  ● 合同承租方:宁波市树人书画院

                  浙江大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宁波童画树人美术培训有限公司

                  宁波农大食品有限公司

  ● 公司与上述承租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一、租赁合同签订情况

  近日,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与宁波市树人书画院、浙江大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宁波童画树人美术培训有限公司、宁波农大食品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将公司位于宁波市海曙区翠柏路84、86号部分商业用房出租给其进行经营,租赁期8年,租金合计487.20万元。上述四家承租单位为同一法定代表人王鸣春,同时王鸣春与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王鸣春为上述《房屋租赁合同》项下承租人应向公司支付的租金、违约金等全部义务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该合同在董事会对总经理的授权范围以内,无需提交董事会。

  二、租赁标的和承租方情况

  (一)租赁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房屋租赁合同》涉及房产是指公司拥有的位于宁波市海曙区翠柏路84、86号一楼(1-9-1、1-9-2)、二楼(2-6-1、2-6-2)商业用房,总租赁面积约1016平方米,房屋结构为钢混,出租前房屋闲置状态。

  (二)承租方情况

  1. 名称:宁波市树人书画院

  类型:民办非企业单位


  法定代表人:王鸣春

  业务范围:从事艺术收藏、展览及交流活动。

  2. 名称:浙江大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1,800万元整

  法定代表人:王鸣春

  经营范围:文学创作服务,绘画创作服务,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组织策划、文化创意策划;为企业提供文化艺术表演策划、舞台造型策划、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图文设计、制作、动漫制作等。

  3. 宁波童画树人美术培训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129万元整

  法定代表人:王鸣春

  经营范围:美术、书法、舞蹈、跆拳道、乐器、陶艺培训;资产评估;经营拍卖业务;文物拍卖;文化交流活动组织策划;广告服务;展览展示服务;书画装裱;镜框制作;商品信息咨询等。

  4. 宁波农大食品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1,000万元整

  法定代表人:王鸣春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经营;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餐饮服务;保健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一般项目:卫生陶瓷制品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零售;日用品零售;日用杂品销售等。

  公司与上述承租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上述承租方系同一法定代表人王鸣春控制。

  三、租赁合同主要内容

  出租方:公司

  承租方:宁波市树人书画院

          浙江大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宁波童画树人美术培训有限公司

          宁波农大食品有限公司

  1. 租赁房屋:房屋位于宁波市海曙区翠柏路84、86号一楼(1-9-1、1-9-2)、二楼(2-6-1、2-6-2),四份《房屋租赁合同》总租赁面积为约1,016平方米。房屋结构为钢混,承租方租赁用途为自用办公。

  2. 租期:租期8年,租期自从2022年2月18日到2030年2月17日止。公司同意
给予承租方自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8月17日止6个月的免租装修期,承租方无需承担免租装修期内的房屋租金,但应当承担除此之外的其他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燃气、物业等费用。

  3. 租金:租金按年计价。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期内租金累计121.80万元,四份合同租期内租金合计487.20万元。

  租赁采用“先付款,后租用”的原则,每季度为一个支付周期,承租方应在合同签订后3日内支付首期租金合计15万元(已免除免租装修期租金)。

  承租方在签订本合同前,需交纳合计5万元承租保证金。

  在租赁期内,与租赁房屋相关的水电费、治安费、工商管理费、门前三包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均由承租方按规定承担。

  4. 合同解除:

  (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承租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由承租方承担违约责任:擅自将房屋转租、分租;拖欠租金及其他费用达30日的;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违法经营、无证经营或被行政部门依法处罚的;违反消防、治安、环保等有关规定的以及违反合同的其他约定的。

  5. 其他:承租方为共同债务人,向公司承担共同付款责任。任一《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发生违约的,视为所有承租方违约。任一《房屋租赁合同》被解除的,所有合同一并解除。

  6. 合同生效:

  本合同由双方盖章后生效。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已收到首期租金15万元。该租赁事项对公司本年度及未来会计年度经营业绩没有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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